时间:2023-05-30 19:57:51来源:法律常识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健康安全,日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嘉兴市司法局、嘉兴市律协发出倡议书,希望全体律师协助法院推行互联网办案,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开展诉讼活动。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各位诉讼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稳妥有序推进审判工作,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健康安全,结合我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践,全市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将全面推行网上诉讼,请予以支持配合。嘉兴中院、嘉兴市司法局、嘉兴市律协现就有关事项共同倡议如下:
✍️1.全市法院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办案硬、软件建设,全面推行互联网办案模式。疫情防控期间,包括立案、送达、询问、调解、证据交换、宣判、执行等在内的各项诉讼活动,原则上均通过移动微法院、浙江ODR平台、网上查控系统等在线平台进行。
✍️2.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司法局、嘉兴市律师协会将通过各自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各位律师、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公众宣传法院全面推行网上诉讼等活动的相关信息,请予以关注。
✍️3.请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协助全市法院做好互联网办案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互联网开展诉讼活动,有效避免人员聚集引发的疫情扩散风险,切实保障防疫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各位当事人理解、配合、支持法院和律师,尽可能通过互联网开展诉讼活动、维护自身权益。
✍️4.在互联网庭审软件及相关诉讼服务平台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技术及流程等问题,请及时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法院将及时予以研究解决。全市法院将充分利用司法科技手段,进一步健全完善智能化平台建设,拓展应用范围,提高应用实效,为广大律师及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便捷、优质的诉讼服务。
疫情当前,使命在肩。让我们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共同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法治力量!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司法局
嘉兴市律师协会
2020年2月10日
2月3日至10日,全市法院网上立案156件,网上调解51件,网上开庭56件,电子送达6489次,网上终本约谈125件,网上视频会议34次、公文流转207件。
移动微法院、浙江法院网、浙江ODR平台
三个平台如何操作?
操作流程(点击跳转阅读)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互联网庭审操作指引(暂行)
为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健康安全,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开展互联网庭审工作制定如下操作指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各方当事人同意采取隔离式互联网庭审的案件,适用本指引。
必要时,可以视个案具体情形组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展错时异步互联网庭审。
第二条 技术准备
法官、书记员、当事人、代理人等可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软件(或手机APP)及微信小程序等(以下简称互联网庭审平台)进行互联网庭审。
开庭前一天,技术人员配合书记员检测确认互联网法庭的网络条件、设备、场所等是否符合网上开庭的需要。
第三条 登记排期及告知
经与各方当事人确认无误后,书记员须于庭审前三日,在互联网庭审平台进行登记排期并通过平台发送短信通知,告知当事人、代理人等庭审参与人开庭案号、开庭时间、软件下载链接和庭审验证码,庭审参与人可据此自行完成互联网庭审平台下载、安装、注册等工作。
通知发送完成后,书记员应立即与庭审参与人确认收悉情况,并在技术人员的协助下完成庭前测试。
第四条 庭前准备
开庭前二十分钟,书记员提前到开庭现场检查网络环境、音响、摄像头、远程庭审系统等软硬件,确保庭审相关功能正常。
书记员在庭审前,应当在线核对各方当事人、代理人身份及授权委托证明,并听取各方当事人对身份确认的意见。
第五条 互联网庭审纪律
庭审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读法庭纪律及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律后果:
1.选择安静的合适场所,确保周围环境不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确保没有其他人员干扰庭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互联网庭审区域;
2.按照线下庭审着装相关要求规范着装,参加庭审的法官着法袍,书记员按规定着装;
3.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发言、提问需按秩序进行,不得随意发言;
4.不得在庭审过程中使用过激语言,不得相互指责、谩骂,不得做与案件事实和证据无关的陈述和提问;
5.不得随意切断、离开视频画面;
6.不得做其他妨害法庭审理秩序的行为。
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对违反上述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通过软件强制其退出线上活动,若庭审中原告或上诉人被强制退出连线,按撤诉或撤回上诉处理;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强制退出的,按缺席处理。
互联网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六条 擅自退出互联网庭审的法律后果
除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庭审中原告或上诉人擅自退出的,按撤诉或撤回上诉处理;被告或被上诉人擅自退出的,按缺席处理。
第七条 系统操作
当事人、代理人等在开庭时间登录互联网庭审平台,根据庭审验证码进入庭审现场,并根据系统提示完成相关确认手续。
法官、书记员可通过输入庭审验证码进入庭审。法官客户端可对庭审进行开庭、休庭、闭庭、发起举证质证、辩论及笔录签名等操作。书记员客户端具有笔录编辑、法官修改笔录、展示签名二维码、发送消息和笔录导出等功能。
第八条 提高庭审效率
互联网庭审可以参照适用线下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流程。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实体处理均无争议的,可以简化庭审流程,切实提高庭审效率。
第九条 举证质证
当事人、代理人如有证据提供的,一般应在开庭之前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律师办案系统等途径提交证据,法官通过智能送达平台组织证据交换。开庭前,技术人员可对举证事项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开庭时,法官在线听取质证意见。
第十条 庭审笔录
书记员完成庭审笔录制作后,法官可在线点击发起笔录签名。发起签名后,当事人、代理人、法官及书记员均可在线确认并签名。
第十一条 宣判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实体处理均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互联网庭审案件,法官可以网上当庭宣判。
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简易程序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普通程序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宣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十二条 庭审音视频资料
庭审结束后,法官可通过内部专网系统查阅庭审音视频资料,当事人申请查看、复制相关资料的,参照庭审录音录像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技术保障
全市法院信息技术部门派员全程参与保障互联网庭审,保证庭审过程中的信号稳定,及时解决技术障碍。
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生网络中断等意外情况,法官应中止连线审理,并与当事人电话连线核实中断原因,如遇网络问题,可待网络恢复稳定后继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如果法官端的网络信号出现问题,当事人可提出异议,法官应中止审理,待信号稳定后恢复审理。
第十四条 刑事案件的处理
刑事案件的庭审,可在政法一体化平台、远程提审等平台的基础上探索适用互联网庭审,确保庭审程序依法进行,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0日
万众一心
我们一定能够打赢
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期责编:马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