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0:42:04来源:法律常识
王玲飞,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一级检察官,2007年从检以来,曾三次被无锡市检察院记三等功,两次记嘉奖,先后被评为“2015年度国家版权局全国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个人”记三等功、“2015-2018年度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并记二等功,所在办案团队获“2019年度江苏省检察机关十佳办案团队”。
当好刑检业务绩效“管理者”
王玲飞入无锡市检察院工作以来,先后在公诉、侦监部门工作多年,是市检察院为数不多熟悉“捕诉”刑检业务的检察官,对审查逮捕环节与审查起诉环节各项业务指标以及业务指标之间的内在关系了然于心。正是基于此,内设机构改革后,市检察院党组针对刑检职能分立、刑检绩效缺乏统一管理的现状,建立“刑检绩效联动机制”,将她从第二检察部调至第一检察部,负责全市办案质效、两项监督、认罪认罚等各项绩效工作,承担绩效业务指标的通报分析、预警提醒、业务指导等管理工作。对各基层院、各条线部门的刑检绩效业务指标进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适时对全市刑检的重点工作、突出问题进行专题分析、专项推进,促进部门联动、上下合力,该机制运行以来,无锡刑检绩效工作实现快速发展。
当好刑检业务创新工作的“探路者”
近年来,随着刑事诉讼法、刑法、律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改,随着新时代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王玲飞根据工作安排,紧密结合无锡司法实际,对侦查质量评价机制、审查逮捕诉讼化机制、知识产权专业化机制等方面,通过研究分析大量实证案例,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深入沟通、会商、论证,先后起草多份规范性文件,推动无锡刑检创新高质量发展。其中《关于建立审查逮捕环节侦查质量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经原省院侦监处转全省检察机关学习推广。另外,《无锡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专业一体化办理机制》、《无锡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诉讼化机制》分别获2015年度、2017年度全市政法创新二等奖。
当好刑检业务理论研究的“钻研者”
王玲飞充分运用市级院的业务平台,近距离接触、研究大量基层一线实证案例,积极推动发挥业务指导作用。2018年,根据省检察院统一部署,由无锡市检察院起草商标类刑事案件审查逮捕证据指引,她接到这一工作任务后,成立三人起草小组,对近年来办理的商标类刑事案件进行一一梳理,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大背景下,深入分析研究商标类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司法实践审查难点、要点、检法分歧的焦点,反复研讨论证商标类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证据要求,起草了《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证据指引》,后被省检察院邀请在“全省检察机关侦监部门证据审查培训班”和“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和环境犯罪专题培训班”作专题授课,为全省类案审查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指导。此外,她在其工作范围内,注重选树、培育典型案例,其中选送的张承兵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张冠忠贩卖毒品案,分别获2017年度全国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度江苏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
当好刑检业务专业化职业化的“践行者”
刑事案件办理是刑事检察官的主责主业,保障案件质量是恪守法律职业信仰的最直接体现,王玲飞始终以“专业化”、“职业化”的标准要求自己。近年来,办理了一批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涉及职务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案件、毒品犯罪案件等类型案件。对刘某某等6人走私原油案审查逮捕中,克服审查期限短、任务重的困难,充分发挥捕前、捕中、捕后的侦查引导作用,对取证固证、犯罪数额认定、在逃犯罪嫌疑人抓捕等侦查工作提出有效检察建议,密切关注、跟踪侦查过程,为该案顺利起诉、审判夯实了基础。对吴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因吴某抓获归案距案发时间多年,且系幕后指使者、“零口供”等不利因素,她在检察院审查逮捕环节介入引导侦查,发挥上下两级院联动作用,强化分析研判,引导取证固证。在审查起诉环节,她认真分析、运用现有在案证据,对“零口供”案件一一排除合理怀疑、辩解,形成完整封闭的证据锁链,一审法院悉数采纳了检察指控与量刑建议,将狡猾的犯罪分子绳之于法。
做事精益求精,做人低调谦虚,是王玲飞检察工作中一以贯之的品质。她说,在今后的检察工作中,将以学无止境的态度不断砥砺前行,以“求极致”标准对待每一项工作,一如既往高质量履行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