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1:49:08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姚石京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吸纳了前期改革试点成果,正式建立了颇具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不仅明确了认罪认罚具有实体上的“从宽”意义,而且具有程序法意义上的协商司法价值。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变革,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对于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何正确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量刑控辩协商,以及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机制建设,是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概况
浙江省玉环市于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开始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协商司法行政部门 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协商公安机关建立提前告知机制、协商律师协会建立量刑协商机制、协商法院采用认罪认罚案件专门办案模式,全面推进相关工作。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较高
2018年11月,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的第一个月,玉环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即达到51.5%。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玉环市检察院共办理认罪认罚案件820件1288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均适用率83.86%。适用率最高的月份为2019年11月,达96%。
据刑事检察部门介绍,由于大数据、指纹鉴定、DNA鉴定等科技手段的进步,刑事案件的客观性证据普遍比较充分,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愿意认罪服法。
(二)繁简分流,司法办案效率得到大幅提升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玉环市检察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率达43.6%,简易程序适用率为45.9%,两者共占比89.5%。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6.17%。
其中,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平均庭审用时为3分钟至5分钟,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平均庭审用时为1小时,法庭审理时间大幅缩短,能够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的制度设计初衷。
(三)宽严相济,法律效果得到充分凸显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法律政策,非监禁刑适用比例明显提高,促使犯罪嫌疑人真正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审查。已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中,不起诉率占19.8%,缓刑适用率占32.0%,轻缓率共占51.8%。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最高能获得50%的量刑折扣,使坦白认罪者真正得到从宽。
(四)服判息诉,社会效果得到普遍认同
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机关将赔偿、谅解作为考虑从宽幅度的重要因素,更加有效地促成案件各方落实经济赔偿,并努力达成谅解。大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要求适用该制度,以获取从轻、从快处理。已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翻供情形大幅减少。
2019年玉环市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上诉率下降了57.3%。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的若干理论问题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司法公正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会侵犯法院的量刑权?是否会损害司法公正?这是事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问题。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最大价值追求。笔者认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会影响司法公正,也不会侵犯法院的量刑权,不会影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认罪认罚案件的公平公正具有制度保障:
一是被告人的量刑最终仍由法院决定。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采纳,但最终仍然由法院裁判为准。
法院有权要求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也有权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甚至在必要时,可以将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案件改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查明事实后进行定罪量刑。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因为有法院制约,是 “关在笼子里的权力”,具有制度保障。
二是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过程中与辩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商。辩护制度是制约司法权力的有效力量,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达成一致后,犯罪嫌疑人方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可以说同样受到辩方的有效制约。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确定刑量刑建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求刑权的一部分,在没有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应当提出幅度刑的量刑建议。
但是,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原因是:认罪认罚案件需要控辩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具结书。量刑建议越具体,犯罪嫌疑人对结果的预期越明确,达成认罪认罚具结的可能性就越大,对量刑的接受度也就越高。没有确定的刑期,检察机关就难以与犯罪嫌疑人及律师协商,也难以达成控辩合意。实际上,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 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亦明确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 数据统计显示,玉环市检察院在实施该制度过程中,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占比平均为85.4%,该做法也得到法院的认同,符合《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检法关系
一是提高了审判效率。法庭审理时间大大缩短,甚至量刑过程中的起点刑、基准刑,法定与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及幅度,检察机关都进行了 “预判” ,法官的办案压力大大减小。
二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是否采纳仍由法院决定。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采纳。如果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法院则不予采纳,检法之间的制约更加平等、更加有力。
(四)认罪认罚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是刑事诉讼的重大课题,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设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司法机关必须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必须在其没有聘请辩护人的情况下,至少让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且值班律师应当拥有阅卷、独立会见等基本权利;必须在每一个诉讼环节审查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原则
(一)贯彻诉讼经济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其需要提审二次,进行控辩量刑协商,促使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的情形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实践中,除了认罪认罚所必需的流程外,该制度几乎没有增加任何事务性审批表格或者程序。
例如,侦查阶段只保留认罪认罚告知和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控辩量刑协商中,律师可以提出书面意见,也可以提出口头意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可单独提出或在起诉书中载明;法院提出调整量刑建议的,可以在庭前以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直接提出,等等,以最大限度方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二)体现程序正义原则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必须首先保证程序正义原则的实现。
具体而言:
一是建立量刑协商机制,充分听取辩方意见。辩方提出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和理由,检察机关不予采纳时应当说明理由。
二是强化检法制约,检察机关应乐于接受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制约。同时,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确属明显不当的,可不予采纳,不予采纳时应说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理由。
(三)体现实体正义原则
根据试点经验及多数检察机关的做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一般会设置阶梯式的从宽规则,明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不同 阶段的从宽幅度分别为 30%、20%、10%。笔者认为,这一幅度基本合理,且有国外相关实践可以借 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两个方面:
一方面,应当贯彻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如应避免“认罪” 情节与“自首”“坦白”情节重复评价情形,以及“认罚”情节与“退赔”“退赃”“谅解”“交付罚金”等情节 重复评价情形。
另一方面,应当“就高”选取从宽的幅度。
例如,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就高”给予40%以下的从宽幅度, 并另行计算未重复评价的“认罚”部分的从宽幅度,以保证实体处理上的相对合理和公正。
(四)严格规范量刑建议程序
精准的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案件司法公正的保障,是正确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量刑建议程序必须规范,且应充分吸收法院已有的量刑经验和量刑规则。
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每一件案件的起点刑、基准刑、从重从轻情节及幅度等进行精准规范的计算。
量刑过程必须在审查报告中载明,全程留痕,接受备查。量刑建议的理由与依据应当在法庭上充分说明。
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建议
从司法实践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控辩协商还不够充分;
二是部分员额检察官业务能力和水平比较弱,在精准化提出量刑建议方面有较大提升空间;
三是量刑建议精准度不易把握。
在主刑量刑方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 23个常见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但除此之外的罪名如何量刑,没有可供参照的标准。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加强控辩量刑协商机制建设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同于辩诉交易,不适用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控辩双方也不能就指控罪名和罪数进行协商,但应当围绕量刑的种类和量刑的幅度进行充分协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调控辩协商,控辩双方只有在对抗、沟通中协商一致,才有利于检察机关公平公正地确定量刑建议。因此,应当完善控辩量刑协商机制,检察机关对案件中每个罪名的起点刑、基准刑,每一个从重或者从轻的情节,每一个从重或者从轻的幅度,总的量刑建议刑期等,都必须充分听取辩方意见,与辩方进行沟通与协商。对于辩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于不合理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审查报告中做到全面留痕。
(二)加强值班律师制度建设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一样,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但从目前情况看,值班律师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
一是值班律师数量不够,制度保障有待加强;
二是财政补贴较低,影响值班律师履职的积极性;
三是包括辩护律师在内,尚未形成通过充分协商来保障司法公正的行业习惯和职业素养。
因此,应当提高值班律师的待遇,加强值班律师制度建设,提高值班律师的素质和水平。
(三)加强检察官队伍素质和能力建设
当前,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正深入推进,相关配套机制正在进一步完善,应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检察官的管理和退出机制,让不合格的检察官退出员额队伍;提倡检察官精英化,竭力提升检察官的能力和素质,以更好地适应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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