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一下西湖区刑事法律律师打官司多少钱,砸承重墙楼塌了判死刑

时间:2023-05-31 14:47:5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

哈尔滨市松北区

多名小区业主爆料称

一健身房老板私拆承重墙

导致整栋居民楼住户被疏散

总计损失金额约一亿六千八百多万元

“承重墙被砸1.6亿赔款谁来出”词条

冲上热搜

△官方通报

△业主晒出自家墙体开裂照片

△正在装修的室内多面墙体被拆除,其中一面墙体钢筋缠绕

  网友们议论纷纷,有装修行业从业者说出自己曾经“劝阻业主拆承重墙”的经历,还有网友提出装修工人是专业人士应该提醒!

  那么,业主使用室内墙体有何限度?私拆承重墙要承担哪些责任?谁该承担责任?同居民楼其他住户如何维权?一起来看律师怎么说。


业主使用室内墙体有何限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应当被认定为共有部分。故业主对共有部分墙体的使用不得破坏其基本功能。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认为,判断承重结构之毁损,以是否伤害基本功能为标准。在承重墙上敲上一枚钉子,挂一挂衣物,当然没什么问题,但如果大部甚至整体拆除,则伤害了承重功能,属于无权处分共有财产行为。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私拆承重墙要承担哪些责任?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说,拆除承重墙对楼体造成损坏,影响楼内其他业主正常居住,对他人有侵权行为,民事上需要进行赔偿,包括赔偿房屋修复、加固费用,以及这段时间其他业主不能居住造成的损失等。

  从行政责任角度来说,私自拆除承重墙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刑事责任角度来说,私自拆除承重墙的行为让楼房变危楼,危害公共安全,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私拆承重墙谁该担责?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表示,针对“哈尔滨居民楼承重墙被砸”事件,根据目前公布的信息,责任人有租户和实施拆除的施工单位,如果业主也知情,需要共同承担上述责任。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李定胜律师则认为,承重墙被砸,在场的装修施工人员作为拥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若明知或应当知道承重墙不能拆除却配合业主拆除承重墙,同样应承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至于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看物业公司在业主装修前以及装修过程中有无履行提示、巡查、制止和报告等监管责任。若物业公司未尽到提示和制止义务,应当对违法装修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同样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同居民楼其他住户如何维权?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李定胜律师表示,从权属角度看,承重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业主敲掉承重墙的行为侵害了同一栋楼其他业主对承重墙共同享有的所有权,同时该行为严重威胁到其他业主对自己专有部分享有的单独所有权的圆满状态,侵权行为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妨害所有权或者可能妨害所有权权利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其他业主既有权请求妨害人将受到毁损的承重墙重新加固,也有权请求妨害人停止实施破坏承重墙的行为,以消除未来可能侵害其他业主单独所有权的危险。

  如果业主敲掉承重墙的行为导致整栋楼房成为危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该业主要向其他业主承担侵权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敲掉承重墙的业主要向其他业主承担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形下,其要向其他业主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即使楼房被重新加固,其市场价值也可能恢复不到损害未发生的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这部分贬值损失也应由涉事业主承担,有遭受损害的业主主张应当重建该楼房,若无法重建,涉事业主应承担加固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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