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7:52:1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其他规避执行
执行案号:(2019)皖0111执5884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杜朝霞
住址:沂南县界湖镇张家营村454号
身份证号:84****7224
立案时间:2019-10-09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杜朝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借款本金1189120.36元及借款利息9295.26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21日,之后利息以本金1189120.3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利率计算);二、被告杜朝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杜朝霞以其提供的位于店埠镇公园路汇景新城41幢605室房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被告杜朝霞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时,原告对上述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清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56元,减半收取计7928元,由被告杜朝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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