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8:11:50来源:法律常识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最长期限为30日,拘留后是否批准逮捕由检察机关决定,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最长期限为7日,以上总计最长37日,被称为刑事辩护“黄金37天”救援期。
正如扁鹊见蔡桓公所曰“君有疾在腠理,不治将恐深。”,而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遭遇刑事危机之时,更青睐于动全家之力,豁出一切“找关系”,最后结果往往是“人财两空”,又错过了最佳救援期。
笔者结合自身的办案经历,以及对刑事辩护领域的办案观察,发现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越早介入,越能更早起到重要作用。刑事辩护“黄金37天”救援期,应争分夺秒地实现有效辩护。
一、快速获取案件准确信息
刑事案件,并非如多数人所想,办案机关并不会向“银行”等机构一样,及时电话告知信息。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家属的方式可以很灵活,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拘留通知书也是合法的。
即使公安机关电话告知,也很少会全面、细致地向家属告知案件的准确信息。很多时候,家属只知道“人被带走了”,但是“具体的办案单位是哪里”“具体的办案人员是谁”“嫌疑人被羁押在哪个看守所”均不知情。
当事人家属即使知道具体的办案部门,也很难被接待,更多的回复是“回去等消息”。此时,律师介入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提交手续,按照法律规定了解案件程序性进展。当然,律师此项权利在实务中的保障也是在逐步争取中获得的。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公安局在2020年发布了《北京市公安局进一步规范辩护人和代理人提交案件材料接收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公安分局派出所及刑侦、经侦、治安等办案单位案管组,负责统一接收本单位受理案件的辩护人和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当场录入执法办案平台进行登记并转办,及时告知案件主办民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同时上述通知规定“公安分局法制部门是本分局接收辩护人和代理人提交案件材料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外设立法制接待室……同时,分局法制接待室还代为接收辩护人和代理人依法提交的其他案件相关材料,当场告知具体办案单位的名称、地址及案管组办公电话,并及时登记、流转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的上述规定,对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后,准确获取案件的基本信息提供了依据,使得辩护律师能够在接受委托后,掌握案件的精准信息,便于下一步会见、沟通、申请取保、提交证据等辩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及时预约看守所会见
在确定办案单位及羁押场所之后,辩护律师可以立即预约看守所会见,这是当事人家属在寻找律师时的重要诉求,希望律师尽快会见到犯罪嫌疑人。但不同城市的监管条件各有差异,预约方式也各不相同。
辩护律师的首次会见,可以参照文章《》。同时,要明确此阶段律师会见的目的,系全面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及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对案件有初步判断。
此阶段的会见,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建立信任关系非常重要。很多时候,嫌疑人抱有侥幸心理,对律师也不讲实话,或者有所保留,最终导致工作出现方向性的错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这将会直接影响案件最终辩护效果。
当事人家属在此阶段委托律师,往往会忽视律师在专业上的作用,而是列出多条“我想对你说”的带话清单。律师会见并不是“传声筒”,而且大部分内容也是禁止传递的,具体详见《》。
律师在此阶段的会见,重要作用是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此时的嫌疑人,往往是“内心最脆弱、脑子最糊涂”的时候,面对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沉着、冷静地将客观事实讲清楚、说明白,已经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律师在会见时要为嫌疑人建立基本的刑事法律意识,让嫌疑人理解既要如实回答办案人员的讯问,也要注意识别引供、诱供,对于推测性、可能性、主观性很强的问题,要特别注意。
律师要反复提示嫌疑人,接受讯问后,要认真核对讯问笔录,不能盲目签字。在核对笔录时,一方面要注意内容记录的是否准确,如有误,可以提出并修改,另一方面要特别注意“归纳性内容”。要确保,“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致。”而不是“和你说的一致。”
同时,律师要提醒嫌疑人注意记住侦查机关对其讯问的要点,以及自己回答的内容,以便于在律师会见时,能够有效沟通案件基本情况。对于律师会见在本阶段的注意事项,详见《》。
在实务中,如果存在辩护律师被违法限制会见的问题,大多数情况发生在本阶段。如果在本阶段遇到了被违法限制会见的情形,可以参照笔者总结的《》。
三、做好初步检索取证工作
(一)案例检索
侦查阶段,由于案件还处在侦查机关的侦办阶段,按照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无法了解案件的卷宗,也无法知晓案件的证据情况,仅能通过会见以及与侦查人员的沟通,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案件进行初步判断。
基于此时侦查阶段确定的涉嫌犯罪罪名,以及嫌疑人自述的犯罪事实(或无罪事实),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初步的案例检索,特别是对管辖地近年来类案的检索,以便于将形成的类案检索报告在提交取保或不批捕意见时一并提交。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不同地域对于当地犯罪金额、涉案人数、退赔比例等综合情节均可能存在地方性考量,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取保候审,也有大致的标准,可以对此进行参照。
再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为例,不同地区对于实践中是否取保就存在地方性“政策”,有的地方会综合考虑金额、情节,有的地方则以打击犯罪为目的而实施“帮信不判缓刑、不取保”的地方“政策”。
如何进行案例检索,以及检索对于本阶段刑事辩护的作用,详细可以参照笔者办案纪实类文章《》。
(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系辩护律师的重要工作之一,尽管实际上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很有限,但依然可以在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具体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也要注意防范执业风险。
有一种说法叫刑事案件“证据为王”,由此可见在很多案件中,能够决定案件最终走向的还是“关键证据”。尽管侦查机关是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侦办案件,检察机关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但基于“打击犯罪”的惯性,使得办案人员更容易聚焦“有罪证据”,而忽视“无罪证据”或“罪轻证据”。
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需要嫌疑人、家属提供证据线索,辩护律师基于个人的办案经验以及刑诉法明确规定的八类证据形式,会向嫌疑人及家属提出有无某类证据的存在,帮助梳理是否存在证明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由于上文提到批捕前的时间仅有37天,因此留给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时间非常紧迫,再加之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往往是“刀尖上起舞”,需要充分的时间思考研判,因此刑事辩护律师越早介入,发挥的空间也越大。
如何进行调查取证,以及调查取证对于本阶段刑事辩护的作用,详细可以参照笔者办案纪实类文章《》。
无论是案例检索,还是调查取证,要具体结合案件本身,并非一味为了检索而检索,或者为了取证而取证。刑事辩护的技术并非能“套模板”,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所谓的“黄金救援”,更多的被理解成能够争取帮助犯罪嫌疑人摆脱被羁押的状态,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也是嫌疑人和家属的第一诉求——“人先出来”。
从法律规定上来讲,黄金救援的第一个阶段就是侦查机关采取拘留的阶段,最长期限30日。这个阶段也是辩护律师和侦查机关进行沟通,向办案单位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机会。
从办案实务来讲,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之后,在拘留期限届满之前,会根据办案的初步侦查情况,考虑是否向检察机关提出批准逮捕嫌疑人,也就是是否要继续羁押嫌疑人。如果没必要羁押,可以直接取保或变更为监视居住,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羁押,则报检察机关批准。
多数情况下,如果辩护律师不主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不强调取保的意义,不提出类案检索和取证情况,办案人员可能会将嫌疑人直接报请逮捕。因为,这对侦查机关来说,是最不会承担错案追责的方式。
当然,在个别案件中,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侦查机关收网时可能会将涉嫌非吸公司的“保洁”“保安”人员一并拘留,这些人员往往会被侦查机关直接取保,而不太可能报送批捕。
因此,辩护律师在此期限内,在会见、取证、检索等工作的基础上,要适时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申请,同时抓住机会与侦查人员进行当面、充分地沟通,为帮助嫌疑人取保争取可能,也为了解更多案件情况和背景信息争取可能。
五、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捕意见
黄金救援的第二个阶段,是在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报请对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的最长审查期限是7天。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本阶段是能否帮助嫌疑人实现取保的一个重要时间点。在“捕诉一体化”的当下,审查批捕的检察官即是未来案件公诉的检察官,因此主办检察官对本案的第一印象极其重要。
尽管从程序上来讲,现阶段即使批捕,未来还存在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实现取保,但从实务上来讲,除非有新的可以影响案件走向的证据出现或者符合取保的事由出现,否则如果本阶段批捕了,后续取保的可能性将极大地降低。
从办案经验来讲,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的沟通,效果往往要比侦查机关更好。部分地区的侦查机关依然对于接待律师心存抗拒。而检察机关考虑到未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要与律师打交道,加之近年来检察机关从控申角度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因此沟通起来更加畅通。
根据笔者办理案件的经验,检察官尽管愿意与辩护律师沟通,但是对于仅有观点的辩护律师意见往往不够重视,毕竟此时存在重要的“信息差”,即检察官可以全面看到现有证据,而律师看不到,因此很多判断未必精准。
但检察官对于能提供结合新证据和案例检索报告的律师意见给予了更多的重视,毕竟新证据的出现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而案例检索的工作,也能帮助检察官更客观地对案件进行审查。
从沟通效果上来讲,书面沟通不如电话沟通,电话沟通不如当面沟通。因此,要尽可能与检察官见上一面,当面将意见充分表达,为争取不批捕尽到最大努力。
六、“黄金37天”的目标优先级
尽管“黄金37天”的首要目标是为了实现犯罪嫌疑人从羁押的状态脱离出来,获得初步的“自由”,即实现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并不意味着为了实现当下的取保,而做任何的妥协。
这也涉及到“黄金37天”目标优先级的问题,即是不是“一切为了取保让路”。笔者结合办案经验,认为不能一切为了取保,特别是不能为了换取当下的取保而做违背客观事实的供述。
从辩护效果来讲,笔者认为第一优先级实现的应该是“无罪辩解+无罪辩护=不批捕(取保)”,第二优先级是“无罪辩解+无罪辩护=批捕”,第三优先级是“认罪认罚+罪轻辩护=不批捕(取保)”,最后则是“认罪认罚+罪轻辩护=批捕”。
在检察机关不断推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当下,“认罪认罚”对于犯罪嫌疑人为了能够当下取保具有巨大的“诱惑”,但任何法律规定与政策的适用,均应结合案件本身,要符合客观事实。
辩护律师依法辩护,既要向嫌疑人和家属释明法律规定的内涵,也要释明律师建议一切按照客观事实,既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如果犯罪行为属实,要争取“自首”“坦白”,但也不要违心认罪,一旦“笔录认罪”,后期再想“翻案”,难度极大。
在当下司法实践中,“取保=缓刑”的“经验”已不再适用,如果认罪认罚,即使当下取保,也不影响未来法院判实刑。
七、“关系”这件事真的可信吗?
相信关系的人,很难因为一段话或者一篇文章就“不信关系,信法律了”。以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大多数家属在找到律师之前,均找了“关系”,或者找了“有关系的律师”,基本上“关系没用”“钱也没要回来”才想到找有专业的律师。道理不言而喻,那就写几个真实案例吧。
1. 案号:(2019)闽02刑终676号
简介:罗某某(福建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将其因涉嫌犯罪被羁押的朋友曾某1、曾某2办理取保候审,并以所谓的“找领导跑关系”为由向被害人李某索要钱款200万元,法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案号:(2021)京03刑终660号
简介:张某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编造有能力帮助被害人文某1免于刑事处罚的事实,以办事费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80万元。法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3.案号:(2020)鲁03刑终11号
简介:孟某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以给人办理取保候审打点自己和所找的关系为由,诈骗他人财物1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法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结语
刑事辩护“黄金37天”救援期的工作,需要一定的辩护经验以及掌握相应的办案技巧。取保确实重要,但也要平衡好取保申请与辩护工作,刑事辩护贯穿于办案始终,把握时点,做好铺垫,专业辩护,最终实现的目标是“有效辩护”。
以上仅为笔者的个人看法,供大家交流参考。文中如有不足之处或大家有任何问题,欢迎与笔者一起讨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