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叙述一下烟台地区莱州市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做强民事检察工作

时间:2023-05-31 18:13:59来源:法律常识

向着“做强”的目标稳步前行

——二○二二年民事检察印迹

编者按 时光不居,岁月如流。

回望即将过去的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坚守为民初心,坚持能动司法,通过强化精准监督,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身边“小”案中都能感受到法治的力量和司法的温情——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聚焦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劳动争议发布典型案例;规范支持起诉制度为弱势群体“撑腰”;加大监督力度、积极应对虚假诉讼的新态势……2022年,民事检察向着“做强”的目标稳步前行,留下了很多生动实践的印迹。

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

一张还款凭证经多次鉴定,呈现出结论存在冲突的鉴定意见,司法机关应如何采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规定收取高额利息,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监督申请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该怎么办?“一房二卖”侵害了守约购房者的合法利益,如何依法维权?租来的房子长期遭受案外人侵扰,租户穷尽救济方式仍不能解除合同,窘境如何走出?

2022年6月,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最高检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发布的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为这些发生在群众身边、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给出了答案。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能,居于民事检察监督的基础、核心地位,与民事执行监督、民事审判活动监督等共同构建起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流程监督。

此次发布的李某荣等7人与李某云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等4件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问题予以回应,最大限度凝聚共识,进一步深化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将民法典确认的各项民事权利保护落到实处,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进一步彰显了民事检察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相结合的属性,引导各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监督纠正错误司法裁判的同时,切实发挥对当事人权利救济的职能作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引导各地检察机关通过监督工作促进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同时主动就发现的类案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为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为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提供“解题样本”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但也由此引发了大量诉讼纠纷。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在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案由中,借款合同纠纷一直“高位运行”,民间借贷纠纷更是成为借款合同纠纷中数量最多、争议最大、问题最突出的一种类型。如何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开展检察监督,不仅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且考验着检察机关的监督智慧和监督能力。

为有效破解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的难点和堵点,对体量庞大、纷繁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实现精准监督、“靶向发力”,2022年8月,最高检以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和民事精准监督为主线,发布了6件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我没有欠这么多钱啊!也还了不少了,怎么还有这么多?”来自山东省莱州市的市民刘某远不曾想到,自己一笔18万元的借款,莫名地“滚”到了29万元,不仅被“抵押”的两台装载机被出售,而且担保人刘某国的房子也被执行拍卖。刘某远申请监督后,莱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在出借人陈某主张的28万元未偿还本金中,有两笔分别为2万元、12万元的现金交付并没有佐证,仅有相关人员的证言,而且证人与陈某之间存在密切关系,该证据的证明力明显不足。最终,在莱州市检察院的监督下,尚未归还的借贷本金被认定为1.5万元,陈某也因虚假陈述被司法机关处以2万元罚款。

陈某与刘某远、刘某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就是这批典型案例中较有代表性的一件。检察机关通过依法监督、能动履职,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从监督线索发现,到多元化调查核实手段运用,再到案件实体法律问题处理,这批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在呈现多角度、宽领域的办案思路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近些年民事检察一以贯之的精准监督理念,引导检察人员在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中,努力做到精准发现、精准审查、精准处理,通过优化监督实现强化监督。在积极回应检察办案中常见的证据审查、借贷利息、民刑交叉、表见代理以及调查核实等问题的基础上,为各级检察机关准确办理相关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地参与社会治理、助力维护交易安全与金融秩序提供了可借鉴的“解题样本”。

规范依职权监督

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陕西省府谷县检察院民事检察官在一次调阅复查法院案卷时,发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存在诸多异常。该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后,通过调查核实,办案检察官揭开了当事人利用虚假诉讼偷逃税款的真相,同时办理了民事裁判监督、民事执行监督、虚假诉讼监督和渎职犯罪4起“案中案”。

2022年1月,最高检发布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典型案例,此案成功入选。“我在典型案例中看到了这起虚假诉讼监督案的相关介绍,着实对检察官的高质量监督办案感到震撼和敬佩!”陕西省一位知名律师在榆林市参加检察公开听证会时援引此案,并称赞检察官在办理该案中真可谓“一石四鸟”,不仅让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了错误的民事调解书,追回了偷逃的国家税款,而且查办了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和渎职的法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彰显了公平正义,深得民心!

依职权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启动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具体体现。自2018年单设专司民事检察工作的第六检察厅以来,最高检始终坚持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不断加强和规范依职权监督,不断深化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在发布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典型案例的基础上,最高检第六检察厅于2022年上半年,通过对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案件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对依职权监督案件办案数量较多的内蒙古等9省(自治区)检察机关开展书面调研后,撰写出《关于依职权监督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的调研报告》和《关于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有关情况的报告》,提出了依职权能动履职的工作方案,指导各地通过精准监督、规范办案,不断提升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工作质效,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与肯定。

持续加大监督力度

积极应对虚假诉讼新态势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然而,以弄虚作假方式提起的虚假诉讼却让法律和司法沦为违信之人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不仅破坏公平正义,也严重损害社会诚信,被称为“司法毒瘤”和公平正义的“绊脚石”,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始终蹄疾步稳地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使虚假诉讼的增长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由于虚假诉讼具有违法成本低、获利高的特点,目前仍然十分活跃,而且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为司法办案提出了新的课题。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出台,明确提出加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面对虚假诉讼所呈现出的新态势,检察机关与时俱进,不断擦亮发现虚假诉讼的“火眼金睛”——

2022年6月,最高检第六检察厅以“虚假诉讼的民事、刑事检察监督与社会治理”为主题,举办第一期最高检阅览室茶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副检察长张雪樵、检委会专职委员宫鸣应邀出席。9月,最高检聚焦虚假诉讼新领域新问题,及时发布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为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应对虚假诉讼新态势“打样”“支招”。

与此前发布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有所不同,此次发布的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涉及车辆保险、住房公积金、户籍管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新主题,揭示出虚假诉讼已经从民间借贷纠纷的传统“阵地”延伸至与百姓生活更加密切,也更加隐蔽的新领域,并且“迭代升级”,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等明显特征,检察监督的难度显著增加。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惩治虚假诉讼既是践行“国之大者”的体现,又是维护群众利益、践行“人民至上”的必然要求。在持续以“五号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为抓手、积极应对虚假诉讼新态势的基础上,2022年年末,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引导各地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虚假诉讼监督力度,剑指违法成本更低、非法获益更大、手法更加隐蔽的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紧锣密鼓征集和挑选相关典型案例,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为守护公平正义、构建诚信社会作出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

规范支持起诉制度

用法治力量为弱势群体“撑腰”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并对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作出专章部署,要求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在民事检察的各项职能中,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践行“人民至上”,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一项重要职能。数据显示:2022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共支持起诉5万件民事案件,同比上升68.6%,其中支持农民工起诉3.1万件,同比上升55.7%。

针对支持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各地探索支持起诉工作存在一定差异的现实问题,最高检从积极指导办案入手,于2021年12月,聚焦智力残疾人、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受家暴妇女等特殊当事人群体,发布了5件指导性案例,推动提升基层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强化普法宣传,帮助更多弱势民事主体依法维权。2022年3月,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在深入调研、系统总结的基础上,发布了《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对各地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的原则、条件、案件

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促推劳动关系和谐共赢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业态大幅增加,劳动者维权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与之相应的,矛盾纠纷更为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大量涌入司法领域,检察机关受理的劳动争议监督案件占比也显著升高。尤其在疫情复杂多变的背景下,司法构架内劳资双方如何共渡难关,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关注。

2015年7月,就在进城务工人员杨某秀为看病忙得焦头烂额的时候,她工作了6年的某科技公司却对她作出了“连续旷工3年以上、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由于杨某秀入职后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她只得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形式报销医疗费。而经过粗略计算,这个报销比例远低于前者。为此,杨某秀向广东省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医疗补助金、病假工资、医疗费用等共计20万余元。杨某秀的诉求未被全部支持后,她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仍然未能实现诉求。无奈之下,杨某秀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广东省检察机关经过深入审查,引用“举轻以明重”,对法律规定作出了符合立法原意的解释,为案件办理提供了依据。最终,经广东省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案件作出改判。这位身处异乡的务工者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也深切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情。

2022年11月,杨某秀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抗诉案入选最高检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与之同时发布的,还有胡某友与某煤矿、某矿业投资公司劳动争议抗诉案,蒋某雯与上海某市场营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等8件劳动争议案件。这9件典型案例中,既有落实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的民事检察监督实践,也有通过依法能动履职,推进“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办案经验,同时也体现了针对新就业形态,通过依法支持起诉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检察担当,为各地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更加妥善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提供了指引。

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从表面上看,只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冲突,但它其实也是一面放大镜,凸显着全社会对劳动者权益、劳动关系的立场和态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推劳动关系和谐共赢,是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落到实处的具体体现;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用工单位健康发展,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我管”促“都管”,助力国家治理水平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文稿统筹/记者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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