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1:33:04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徐某某,20岁,系重庆市某大学在校学生。2022年1月11日,徐某某将其本人名下一张农村商业银行卡借给“朋友”使用。在明知对方使用其银行卡进行不明资金转账的情况下,徐某某仍将银行卡支付密码、手机银行登录密码告知对方,并在对方转账过程中为对方提供刷脸验证。
经查,该张银行卡在电诈平台上涉及两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归案后,徐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赔偿10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检察履职
一、积极追赃挽损,化解社会矛盾
2022年2月28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以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要求侦查机关前往涉案学生所在学校及户籍所在地调取相关资料,深入了解其日常表现。经调查,徐某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其他前科劣迹。承办检察官主动联系徐某某的家长,督促其积极退赃退赔。后徐某某的父亲主动联系到被害人,对其进行了部分赔偿,该被害人对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徐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并积极退赔,考虑到其系在校学生,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我院依法对徐某某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二、教育挽救为主,公开听证促公正
2022年5月27日,该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向我院移送起诉。承办检察官认为徐某某是一名刚进入大学的新生,因不懂法而触犯法律的底线,考虑到一旦给其贴上犯罪的标签,不仅严重影响个人学习生活,也会给社会带来“后遗症”。为挽救失足学生,我院拟对徐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我院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首次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对公开听证情况进行网络直播。与会听证人员一致同意我院的处理意见,并对徐某某进行了教育,提出了期望。会后,检察官对徐某某进行了训诫,要求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对其父亲也进行了教育指导,督促其担负起监管职责。后我院依法对徐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公开听证让徐某某感受到法律威严的同时,也让其感知法律的温度和关怀。徐某某承诺将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做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典型意义
办理涉“两卡”案件,对涉案学生要坚持教育与惩戒、挽救与警示相结合,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学校、家长的沟通联系,充分了解其在校情况、一贯表现,综合评判起诉必要性。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并适时予以训诫,使涉案学生懂法明理、知晓利害,帮助其悔过自新、走上正途。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不少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易受所谓“朋友”“老乡”等不法分子蛊惑,出借、出租、出卖“两卡”,沦为犯罪“工具人”。2020年10月,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开办、贩卖手机卡、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
检察官提醒广大在校大学生,不要出借、出租、出卖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各种三方支付及社交媒体账号,帮人转账更不可取!
切莫因贪一时小利而耽误学业和美好前程。请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发现“两卡”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刑事部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第二项
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