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1:36:16来源:法律常识
早在十多年前,笔者对一起案件既做无罪辩护,又做有罪从轻辩护,并写过一篇体会文章,在《陕西律师》发表,直到2016年,北大陈瑞华教授来西安讲学,涉及到律师的辩护地位问题,我听完讲学后,又写过一篇推文《律师的辩护地位确实是独立的!北大陈瑞华教授:你对此不应误解!》。
其实,律师的辩护地位是独立的,这是大家熟知的理论,无需引经据典。笔者在刑事辩护时,常常这样做,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我国的国情是似罪非罪、疑罪、甚至无罪,但只要你被关押,在法院阶段很难做到无罪,一般都是“实报实销”,或者缓刑。但从轻和缓刑的前题又是你要认罪,这时,被告人如不认罪,则不会从轻,更不会缓刑。那么,被告人认罪,律师以地位独立做无罪辩护,这是多么好的“双簧”辩护,既让法官对被告人的认罪留下了好印象,又对律师的无罪主张表示理解,最大化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律师又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这有何不可呢?
古人演双簧,一个唱红脸,一个唱黑脸,刑辩,虽然不是表演,但也讲究策略,所以吾以为刑事辩护人的地位是独立的。
目前,这一辩论方式几乎成了常态,法官、检察官也大多表示理解。但是“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红”,“认罪认罚”制度的出现,给律师的“双簧”辩护带来了严重挑战,许多法官,在庭审时经常反问被告人“某某某,你既然认罪认罚,又签署了具结书,那么律师为你做无罪辩护,你同意吗?…”
这对法官来讲,虽是一个简单的发问,但对于被告人来讲,是一个重大的“坑”,你同意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说明你不认罪认罚了?那等着吧!你不认可律师辩护意见,那聘请律师干什么?这实实在在是一个难题,近乎是哥德巴赫猜想。
对此,笔者认为,首先这个发问就存在问题,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与委托人在法庭上的表述是统一的,基本一致的,但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地位是独立的,这已经是明确的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复杂,我们应多个方面,多角度去考虑问题,但现在法官的发问其实是单一思维在作怪,所以,我们首先建议,主审法官不要这样发问,一个身陷囵圄的人,不懂法律,又失去自由的人,让他如何回答?除非,这个被告人没有“认罪认罚”,一直坚持不认罪。
律师的辩护权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便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是律师独立辩护权的基本依据。另外,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的规定 “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这意味着,即便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辩护人仍可坚持无罪辩护,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撤销对辩护人的授权。
所以,法官作为法庭审判的决策者,更应当做的是,维护法律赋予各方的权利,在此基础上辨别和审判案件,即使不认可律师所作的无罪辩护,也不应说出“引导性”的发问,让当事人进退两难。就如伊夫林·比阿特丽斯·霍尔所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其次,对于辩护律师来讲,应充分做好庭前辅导,当然,这个庭前辅导,应该实事求是,绝不能碰法律底线,应当是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然坚持认事、认法、甚至“认罪”,这样的好处是,能充分享受“认罪认罚”的“红利”取得从轻判处。但我国刑法是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也就是说,你如实交代了事实,即使你认了罪,但法官是要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决,“认罪”照样可以“判无罪”,相反,许多问题界限比较模糊,在罪与非罪之间争取一个最好的结果才是“王道”。
所以说,律师也不必纠结,被告人仍可大胆“认罪”。一家之言,不妥之处,还望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