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4 14:00:28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执行措施的类别有五种,包含: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押和拘捕。这种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并未被宣判无罪的嫌疑人、被告,且仅在一定期内夺走或限定嫌疑人、被告的人身自由权,特性上是防止刑事诉讼法主题活动被防碍的起诉保障机制。
1、有权利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主体是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和法院,别的一切我国、机关单位、团队或本人都没有权利采用强制执行措施,不然即产生对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侵害,情节恶劣的,涉嫌犯罪。
2、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的对象是嫌疑人、被告,针对诉讼参与人和第三人不可选用强制执行措施。
3、强制措施的內容是限定或是夺走嫌疑人、被告的人身自由权,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执行措施的特性是保护性对策,而不是惩罚性对策。即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目地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开展,避免嫌疑人、被告躲避侦察和审理,开展摧毁、伪造证据罪、再次违法犯罪等防碍刑事诉讼法的个人行为。因此强制执行措施同酷刑和行政处罚法存有不同之处。
5、强制执行措施是一种法律规定对策,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各样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机关单位、适用情况和程序流程都开展了严苛的要求,其目标是为了更好地严控强制执行措施的应用,避免出现由于乱用强制执行措施而发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法院、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依据案子状况,对嫌疑人、被告可以拘传、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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