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9:29:39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办理的不仅是案件,更是当事人的人生!
-李景律师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如同枕戈待旦的骑兵,在一次次征战中突出重围;又如同麦田里的守望者,在一天天耕耘中期盼丰收.....个中滋味,冷暖自知!”
--题记
网络犯罪猛如饿虎,临危受命仗义执言!
卖银行卡给别人,好处费800元/张,是不是很赚钱呢?
警惕!你已经涉嫌违法!
如果你出售的银行卡卷入的诈骗犯罪案值较高或情节严重呢?
你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网红罪名,简称“帮信罪”!
近两年来,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部主任李景律师和团队成员,先后办理几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过认真分析研判案情,旗帜鲜明地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观点和证据材料。其中一宗帮信罪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成功获得广东省某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另一宗在法院审理阶段获得从宽处罚,被告人和期盼多日的家属顺利团圆。
这几宗刑事案件的办理结果既体现了办案人员秉公执法、宽严相济的专业精神,也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和家属对法律和律师的充分信任,更体现了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孜孜不倦地努力付出和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
起诉人数排名第四,同比上升21.3倍!
202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从过去九个月全国各级检察院起诉的罪名看,排在第四位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79307人,同比上升21.3倍。
据新闻报道,自“净网2021”专项行动以来,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网警支队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斩断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近日,河源网警成功打掉一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扣押手机15部、银行卡83张,银行卡进出账流水达1.2亿元,涉案金额之大,令人触目惊心。
全域覆盖全链打击,入罪门槛已经不高!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个“等”字基本覆盖了为网络犯罪提供各种帮助的犯罪方式。
为了严厉打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允许办案机关根据嫌疑人的部分客观表现推定其具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喻海松法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权威观点,“(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经研究认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是否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以及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明察秋毫正气彰显,有效辩护无怨无悔!
以广东省某公安机关办理的网络兼职人员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为例,我们辩护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走访近亲属和询问证人,查阅相关司法解释及理解与适用、类似判例等。我们辩护律师初步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主观上不存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形,无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老板拉人进入微信群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
首先,本案既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明知电话营销和邀人入群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存在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形。
1、嫌疑人没有设立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或者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存在“两高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2、嫌疑人并未从公司老板处获得明显超出正常普通白领工资水平的收入,不存在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的情形。
3、嫌疑人和组员通常使用实名开卡的手机、实名认证的微信号、组员身份证开设的网络宽带,通过拨打电话、添加微信、邀请入群等方式开展业务推广。并未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也未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更未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
全力以赴据理力争,帮信罪案必须力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发频率比较高,很多犯罪嫌疑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银行卡出售给诈骗犯罪团伙,或者在网络公司从事领导安排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工作,但是主观上没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既没有提供有共谋或者有预谋的犯罪帮助,也没有参与到网络犯罪活动里面,更没有参与分赃,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
近期,中央政法委连续通报全国政法系统多起公检法的公职人员违规违法打听案件、干预办案的典型案例。在全国政法干警队伍教育整顿和“三个规定”严格执行的当下,不少犯罪嫌疑人和家属却仍然迷信司法掮客、江湖骗子对案件的虚假承诺,如果案件侥幸有了进展,他们一定会将功劳全部揽过来邀功;一旦案件没有进展,他们一般会假惺惺地抱怨各种主客观原因,或者干脆隐匿跑路、投诉无门。他们可谓是旱涝保收、绝不赔本!还有不少家属仍然迷恋某些领导与朋友的关系和人脉,以为权大于法,以为真的会有领导冒着丢掉乌纱帽的危险去为了某个案件打招呼、批条子,没想到却经常因为涉嫌行贿犯罪而把家属自己、领导或者朋友给搭了进去,贻误战机、忍气吞声,劳民伤财、遗憾终生!
因此,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部主任李景律师郑重建议大家:犯罪嫌疑人和家属应当争分夺秒、看清形势,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担任辩护人,把握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14-37天的“黄金救援期”,尽早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询问证人、查勘现场,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以及上下游犯罪案件的侦查进展,综合分析案情,提交详细的辩护意见书和证据材料。尽可能在公安侦查阶段获得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撤销刑事立案或者取保候审,或者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或者在法院审理阶段争取无罪、罪轻判决。避免刑事羁押和定罪导致嫌疑人失去温馨的家庭和养家糊口的工作,留下贻害终身的刑事案底和心理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