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7:26:34来源:法律常识
法官细致调解百万元合同纠纷案
近日,萍乡中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三方达成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由其中一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分三次付清。
经查明,2018年8月22日,原告萍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湘东区湘东镇签订某项目公寓预购包销合作协议,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元,并由被告湖南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湖南某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履约行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除按实支付50万元定金外,其余购房款均未能按约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在最后付款期限内仍不能付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的根本违约,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萍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某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某某项目公寓预购报销合作协议》是合同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按照协议约定,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50万定金,后分三次一被告销售该公寓的回款向甲方即原告支付购房款。截至诉讼日,被告公司仅支付房款2071161元,已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上诉至萍乡中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承办法官多次电话沟通三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关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三方确认由其中一方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万元,调解协议履行后,各方对预购包销合作协议再无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