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律师,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辩点梳理

时间:2022-10-26 04:35:10来源:法律常识

概念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12.22)

构罪要件

1.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限于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包括为其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2.成立本罪需达到情节严重


无罪裁判要旨及辩点

截至2022年10月20日,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单位行贿罪的无罪案例,梳理总结出本罪的11个无罪裁判要旨。其中主要涉及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别问题、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问题、单位行贿罪构成要件问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问题、单位犯罪主体认定问题以及证据问题。

无罪裁判要旨一:个人行贿,单位与股东不知情且行贿款并非公司资产的,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案件名称:吴某明、安顺市西秀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号:(2020)黔04刑终109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对于原审被告单位安顺市西秀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对于吴某明向张某、何某行贿,市政公司并不知情,未提供行贿资金给吴某明,公司并没有因此受益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吴某明向张某、何某行贿,单位与股东不知情,其行为完全系上诉人吴某明个人行为,且该钱款也不是公司资产。故,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无罪裁判要旨二:被告人与被告单位属于挂靠性质,被告人不是该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其行贿并非受到单位指示,是其个人行为,与挂靠单位无关,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案件名称: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李某燃单位行贿案

案号:(2019)吉0422刑初45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被告人李某燃通过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经理同意,借用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对外承揽了吉林省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包的“天旗凤凰城”新建工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单位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李某燃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燃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属于挂靠性质,李某燃不是该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其给邱某1的钱物并非受到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的指示,是李某燃个人行为,与挂靠单位无关,李某燃给邱某1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无罪裁判要旨三:第一,涉案金额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第二,被告单位与受贿人所在单位没有发生业务关系,未获取非法利益,不符合“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单位犯罪构成要件

案件名称:鲍某某单位行贿一案

案号:(2019)湘31刑终66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上诉单位吉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违反国家规定,在商业活动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涉案金额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其行为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上诉单位吉顺资产评估事务所与原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人所在单位没有发生业务关系,未获取非法利益,不符合“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单位犯罪构成要件,不宜以犯罪论处。

无罪裁判要旨四: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并未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案件名称: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孙某单位行贿案

案号:(2018)甘1221刑初117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被告单位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孙某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186.9992万元,但并未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是行贿,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无罪裁判要旨五:行贿未经过单位集体决策,且行贿所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案件名称:朱某某、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号:(2018)鄂06刑初51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高某某向他人行贿未经过单位集体决策,虽然其行贿的资金200万元被成都分公司平账,但是因行贿所取得的违法所得归高某某个人所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单位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无罪裁判要旨六:被告系事业单位,没有审图资质,也没有收费资质,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

案件名称:郴州湘南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郴州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单位行贿案

案号:(2018)湘10刑终236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图审中心系事业单位,没有审图资质,也没有收费资质,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行贿带来的业务量增加所得利益亦归属于图审公司,支付给各县市住建局及卢某的行贿资金均来自图审公司。虽然蒋少锋等人是以图审中心的名义与各县(市)建设局签订《施工图审查合作协议》,但实际履行《协议》的系图审公司。如果对图审公司和图审中心均定罪处罚,则身兼两个单位负责人双重身份的蒋某某要接受两次刑事处罚,违背了“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故图审中心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无罪裁判要旨七:第一,被告人行贿资金并非来源于单位;第二,行贿系被告人个人决定,并非单位意志;第三,行贿所谋取的利益并非归属于单位

案件名称:广州市锐域广告有限公司、刘某单位行贿案

案号:(2018)粤7101刑初21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首先,要看是以谁的名义去行贿以及行贿资金的来源。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从妻子于某1的个人银行帐户中,取款送给另案被告人孙某,最后也没有向锐域公司报账或跟锐域公司法定代表人商量,即无法证明资金来源于锐域公司。因此,刘某虽然是锐域公司的股东,但其实施的行贿行为不能认定为锐域公司的单位行为。

其次,要看行贿的决定是由谁作出。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刘某与锐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东进行合谋,即并未经过锐域公司的议事程序或决策机制上升为单位意志。因此,刘某向孙某行贿,犯意产生于其个人的决定,而非单位意志。

最后,要看行贿所要谋取的利益的归属。锐域公司日常经营中财务管理混乱,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对此阶段的以单位名义的行贿行为,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从现有证据看,亦无法证明刘某向孙某行贿,就是为了锐域公司的单位利益。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锐域公司犯单位行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裁判要旨八:证实被告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不足

案件名称:广南县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某单位行贿案

案号:(2018)云26刑终162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经查,林某代表隆某公司送价值15.11万元的宗地给张某1时,张某1任职为广某县人大副主任,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该桩事实发生时,隆某公司及其所承建的广某县校场路综合农贸市场征地拆迁安置项目与张某1的职务存在关联性。且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隆某公司在广某县较场路综合农贸市场征地拆迁安置项目中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无罪裁判要旨九:被告单位不具有行贿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案件名称:单位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杨2单位行贿案

案号:(2018)沪0115刑初142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单位行贿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是经单位决策机关授权和同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以故意行贿的方式表现出来,并且必须具有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是成立单位行贿罪的前提条件。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表明,杨2的行贿行为并不能够体现单位意志,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亦归属于杨2个人,茂名公司不具有行贿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辩护人认为茂名公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无罪裁判要旨十:被索贿而低价出卖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名称:河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范某某单位行贿案

案号:(2018)豫0482刑初352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被告单位河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范某某被魏某某索贿,以低价卖给魏某某一套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无罪裁判要旨十一:被告单位属于公司股东,法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法律责任依法不能由其股东承担

案件名称:内蒙古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号:(2017)内0522刑初347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乌海市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为办理灭火工程延期手续,采取不正当手段,向时任乌海市市长侯某行贿,要求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依法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张某1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内蒙古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乌海市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法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法律责任依法不能由其股东承担,公诉机关认定内蒙古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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