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7:47:02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沈妍玲团队高效执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案件款总标的达30余万元,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案情回顾】
刘某与杨某系“某某水兵舞团”(以下简称舞团)多年舞友,2020年5月8日,舞团队长在微信群内发出通知,将于5月9日组织大家到酒泉市肃州区某游乐场参加集赞免费畅玩“网红桥”娱乐活动,刘某与杨某也一起参加了舞团组织的本次活动,在娱乐过程中,杨某将刘某从“网红桥”游乐场内乘坐的“香蕉形状充气船”上用手抬翻,致使刘某从该充气船上跌落下来,造成颈椎受伤。经医院诊断,刘某的伤情为C7椎体及横突骨折、C6/7椎体滑脱、颈脊髓横突贯伤(C6/7)并高位截瘫。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2021年11月10日,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判处:一、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2518.39元的60%即193511.03元,扣除已支付10000元,剩余183511.03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酒泉观光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2518.39元的20%即64503.68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赔偿。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甘肃省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20%即64503.68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赔偿。
判决书生效后杨某、酒泉观光某公司和甘肃省某科技有限公司均未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且马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丈夫)为其看病,花费大额医疗费用,马某走投无路,申请肃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23日,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该案后,经网络查控,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冻结被执行企业对公账户,并主动联系被执行企业法人,明确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迫于执行压力,被执行企业主动在7日内交纳案件款合计129007.36元。本案另一被执行人杨某,在执行法官多次前往杨某家中与家属的协调沟通下,被执行人杨某最终主动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售后,偿还该案案件款173000元。
同时,对剩余1万余元案件款,被执行人杨某称其已将房屋售卖,现只有3000余元的退休金还要生活,除此之外再无其它收入
本案在两个月的执行时间内,共执行到位案件款302007.36元。执行法官主动作为、靠前调解,与法官助理及执行干警多次前往双方当事人家中现场办案,在为被执行人杨某释法明理后,取得杨某的积极主动配合,在与申请执行人刘某及其丈夫马某耐心沟通后,刘某与马某也作出了妥协,最终该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该案的高效执行,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为被执行人保留了基本生活资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