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8:23:01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及东莞市的相关规定,酒精含量 80mg/100mL 以上即可能判处实刑,按照本案嫌疑人的酒精含量,将面临拘役的刑事责任。经过有效的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来说已是个极好的结果了。
【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对象】:彭某某
【辩护人】:东莞专业刑事律师唐玉娟(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涉嫌罪名】:危险驾驶罪
【办案结果】:检察院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彭某某于2019年4月3日凌晨一时左右,在露天停车场内,行至停车场出口,因出口栏杆故障与保安发生争执,后物业报交警处理,事发前嫌疑人喝了一杯江小白白酒,经鉴定嫌疑人彭金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45mg/100mL,本案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办案经过】:
辩护人接受嫌疑人委托后,辩护人经阅卷了解了案件情况,随后向检察院提出本案疑点,检察院最终将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案中酒精含量并不高、事发地位于停车场内部,该停车场虽具备开放性、公共性的特征,但停车场内部相对于一般公共交通运输道路而言,人流量也相对较少,因此嫌疑人的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低,辩护人上述方面着重论述并向检察院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法规】: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