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14:11:1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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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刑事案件的刑期如何确定?虽然这最终由法院来决定,但是因为现在的量刑规则已经有更细致的规定,而且判例越来越多,最高院也系统地整理了一些案例。在这些案例中,你经常会发现有与你所办理案件非常相似的案例,这些案例就为类似案件的量刑做出了范例,就基本上能够确定您的案子的量刑会有多少。既然如此,如果能发现这些案例,那么在定罪量刑过程中就能很好地帮助到你,进而很好地帮助到被告。
本案就是这样,一个八十多岁的老头,想不到因为夫妻矛盾竟然能将自己的妻子打死。虽然行为让人难以理解也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但问题是,应该接受什么样的制裁呢?这其实就是辩护的作用,也是刑事审判的关键所在,大部分案件被告人都是有罪的,那么在此基础上,确定被告人应该承担多少刑事责任,或者说应该被判多少刑期就是最重要的事情了。
决定刑期的因素很多,如上所述,既往做出的类似的法院判例就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能够在审理过程中找出这些案例,包括最高院归纳总结的案例,本市、本法院做出的类似的判例,就将对判决结果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在本案中,笔者就找到了与本案基本上相同的案例,这个案例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刑事审判指导》,该指导几乎是每个刑事法官书架上的必备书。该案例中被告被判刑12年。致死案件要求判这么短的刑期,一是因为对方已经八十多岁的高龄,二是因为死者是他的妻子。
按照我的推测,本案被告的情节要比案例中的作案情节还要轻,那么本案被告至少应该判处与案例中被告一样的刑期。而且,我对此还是很有信心的。
但是,因为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法院并没有按照案例的标准来判决。至于出现了什么意想不到的特殊情况?请您阅读完本文后,在文章末尾的“后记”中寻找结果。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本人担任被告丁本盛的辩护人出庭参与诉讼,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案经尖草坪区公安部门侦察后,移送尖草坪区检察院,并又根据法律规定移送至太原市检察院。公诉人对案件事实补充侦察一次。针对本案事实公诉人当庭出具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
经过庭审质证,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部分没有异议。
现辩护人就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丁本盛应在12年以下刑期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410号与此案情节基本相同,其基本情节为:
“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蔡世祥与其子蔡木易(本案被害人,死亡时14岁)一起生活。因蔡木易患有先天性病毒性心抽,蔡世祥酒后经常对其殴打,并用烟头烫、火钩子烙圣体、用钳子夹手指、冬季泼凉水等方法对其进行虐待。2004年3月8日夜,蔡世祥发现蔡木易从家中往外走,遂拳击其面部,用木棒殴打其身体。次日晨,蔡木易称腹痛不能行走,被其姑母蔡雅琴发现后送医院治疗无效,于2004年3月17日21时许死亡。经鉴定,蔡木易生前被他人以钝性致伤物(如拳脚等)伤及腹部,致十二指肠破裂,弥漫性胸、腹膜炎、感染性中毒休克死亡;蔡木易生前十二指肠破裂的伤情程度属重伤。”
该案被告人蔡世祥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刑12年。
该案引人注目的一点是,作为父亲的蔡世祥将年仅14岁的未成年儿子伤害致死。蔡世祥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本案与该案都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但是鉴于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被告蔡世祥伤害人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因此,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案被告人的量刑应当低于该案蔡世祥的量刑。
二、丁本盛属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依法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七十五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50%。”本案被告人丁本盛于1935年5月17日出生,案发时其已经79岁。
此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其主观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地(过失)造成了死亡。就是说,行为人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无致人死亡的故意。(以上摘自《新编中国刑法学》高铭暄主编)
因此,被告丁本盛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但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及行为,则属于过失犯罪,对此应当承担过失犯罪的法律责任。所以,对被告人丁本盛在对其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结果进行量刑时,首先应当明确对此属于过失犯罪部分的情节量刑属于“应当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景;其次,在量刑幅度上,应当按照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规定“过失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50%”的标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丁本盛具有坦白情节
根据庭审调查可知,丁本盛在被抓获后,虽然对其犯罪行为寻找了各种理由。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无论在侦察部门的讯问笔录中,还是在庭审开庭时回答公诉人的讯问中,丁本盛始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他详细地供述了自己先后使用的三种犯罪工具、详细地供述了持续两三天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详细供述了对被害人的殴打过程。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侦察部门提取了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即三种犯罪工具。
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规定:
“10.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价值、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根据如实供述收集定罪关键证据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按照该条规定,再结合丁本盛的坦白情节,可知丁本盛的坦白属于办案单位“根据如实供述收集定罪关键证据的……”,因此,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如果将12年作为对丁本盛量刑的基准刑,那么应当在5—7年期间内确定丁本盛的刑期。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刘云飞
后记:
被告的特殊性在于,因为性子刚烈,与所在区的领导都发生过直接的冲撞,是所在区有名的上访户。被告强硬的性格可以说让区里的领导很头疼。正巧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也许他们区里通过某种渠道将这些情况反映到了法院,结果法院判了无期。当然这个无期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
我通常不愿意用好、坏人这样的标准来评价人。本案被告在十几岁的时候就曾因为强奸幼女被判刑,之后在八十年代因为流氓罪又被判刑。中间因赌博、投机倒把、无理取闹被多次行政处罚。在八十年代他就已经成为上访人员。
所以,我总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那些性格刚烈的人不能同时又是一个好人呢?为什么这些不被认为是好人的人,反而性格刚烈呢?
但是辩护就是辩护,被告做了坏事必须接受惩罚。这个惩罚应当有多严重,应当根据社会的普遍公平观念来确定,目前能代表这个普遍公平观念的,就是最高院公布案例中量刑幅度。本人依法将这个判例向法庭予以了提供,也依据公平观念提出了量刑建议。我认为,我抛弃了个人好恶,是严格按照法律、按照公平原则来为被告提供辩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