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师讲堂(婚姻法专题讲座)

时间:2023-04-11 22:27:59来源:法律常识

婚姻法律师讲堂(婚姻法专题讲座)


赵小鲁律师:《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专题讲座

(录音稿节录)


前言

谢谢主持人。

三八妇女节是我们妇女的节日,但是我做律师40年了,还从来没有特别重要的一个场合,是专门讲法律对我们妇女同志的特殊保护问题。今天专门做这个讲座,也说明我们国家对妇女合法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视的。

我先给大家说一个小故事。

今天早晨,我接到了我爱人一个朋友的电话,向我咨询,说,她丈夫在马路上出了车祸了,公安局认定她丈夫是全责,而且造成的损失比较大,人家现在起诉了,起诉的数额也比较大。她问,这个事怎么办?我说,要是你丈夫全责,肯定是要赔偿。作为律师,只能在赔偿的方式和数额方面出些主意。这位朋友说,我和我丈夫两个人都是再婚,而且我们结婚的时候,就有个说法,在财产上我们是AA制。如果是这样,那么对方要求我们赔钱,我有没有责任共同承担债务?

这个小故事,是我们律师几乎天天都遇到的事,先给大家出这么一个小题目,然后大家想一想。

我们现在讲《民法典》,有几种讲法,如果在大学教学,我们的《民法典》要讲一年,如果说是党政干部讲课,基本上也大概是8-12个课时。我们为企业,医院做一个专题讲座,基本上一个小时,再留半个小时时间,如果大家有问题可以提问。作为一个执业40年的资深律师,能够有机会跟大家面对面沟通交流,这不仅会使我们大家对法律的理解更深一步,同时你要是有什么问题,你提出来,我可以记下来以后,尽可能给大家一个初步的,但是接近于正确的答复。

我先简单自我介绍。我实际上一直没有离开讲堂。我在北京市委党校工作过5年,当时是给北京市的党政干部讲法律。五年中,听过我课的北京市的党政干部,企事业单位,中央驻京单位,还有军队院校,一共大约13,000人。后来我做专职律师,又在律师协会兼职十八年,后来又担任北京律师党校常务副校长,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给我们年轻律师讲课。我们北京律师,现在已经将近4万人了,律师事务所有将近3000家。十八年中,直接听过我课的律师,大约2万人。所以说,我在做律师的几十年中,一直没有离开过讲堂。我热爱我的律师职业,也热爱我的律师讲堂。

我们讲课的特点和院校教学不同。主要对象是成年人,讲课时间很短,各个单位要求也不一样。因此,就要掌握我们成年人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能达到什么样的效果。

我建议大家听我讲课,首先注意,是从律师角度,我们对民法典是怎么理解的?我们对民法典,包括其他的配套法规,对我们妇女合法权益是怎么保护的?只是突出重点,最后希望达到一个什么效果?就是大家的法律意识能够有所提高。大家遇到问题了,想一想,这是不是涉及到我们女同胞法律上的事了,我们得找律师问一问。只要你有这个意识了,我们这堂课就算达到目的了。我们不仅要知道法之文,还要感受法之意。

现在就开始给大家说一说我的认识和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 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涉及到保护我们妇女合法权益的条款也有很多,不可能很系统的给大家讲,但是我希望在这次讲座中,让大家有一个基本了解。

一、我们学习《民法典》对我们女同胞的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我们学习《民法典》,首先指民法典的条款。其次,还包括最高法院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再次,还包括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此外,还有一些学理解释,理论界教学界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

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今天我给大家讲课,实际上涉及到的就是学理解释。

二、妇女权益的保护,实际上是包括妇女一生各个方面的问题,包括婚姻、家庭、子女、继承等等多个方面。

三、我国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

我自己体会,不一定很全。农村的女同胞她们可能关心的,和城市的妇女关心的问题,既有共性问题,也有很多是不一样的。我们知识分子阶层,医院的女同胞,和工厂员工关心的问题,又不太一样。但是,我们生活在共同的社会主义制度中,社会主义形态中,不论你在那一个阶层,都有很多共同关心的问题。

我们律师经常遇到的问题,比如说,老年人离婚问题,年轻人离婚问题,年轻人同居不领证的问题,再婚的问题,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与家庭婚姻有关的财产问题,等等。

我只能根据我个人理解和感受,从个人律师职业的体会,给大家讲几个具体的大家可能比较关心的事儿。

例如,《民法典》对家庭劳动贡献的认可很重要。这就是财产分配的补偿制度。还有涉及到大家很关心的就业,防止家暴,农村承包权,而这些跟我们可能关系不是很大,所以就不再给大家分析和介绍了。

四、我们讲民法典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还是要针对中国国情和女同胞的具体情况。

我觉得,学习理解《民法典》,从人生的角度看,要研究保护妇女权益,每一天都会遇到这些问题。《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涉及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环节,我们女同胞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北京4万律师中,有相当一部分律师,都是保护妇女权益这方面的专家。我主要的业务领域,则是商务诉讼和国际仲裁。但是,你只要在律师这个行业,天天遇到的事,老百姓和朋友们所关心的事,实际上都离不开我们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各种问题。你几乎能够天天听到周围朋友们打电话咨询他们的问题。刚才又有一个人打电话,很着急,约我今天晚上一定要见个面,可能也是关于这方面的问题。

五、在人的这一生中,目前在40岁到50岁这个年龄段,是婚姻的风险期,就是闹别扭的、闹纠纷的、闹离婚的问题,很多都发生在40岁到50岁,或者上下各有5年左右的浮动。这种社会现象,值得我们思考。

现在看,我们从一个人一生的角度看,从女同胞一生的角度看,法律对婚姻的保护也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上年纪的朋友也许有印象,过去,法院是轻易不判离婚的,“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后来,法院的审判指导思想有了非常大的变化,既然你们都是成年人,你们考虑好了,你只要起诉,符合离婚条件,我就判离婚,现在判离婚,轻易不再给你拖个几年。一直到现在,法院强调在离婚诉讼中,要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妊娠期,生育期,男方不能提出离婚。还特别规定了一个“冷静期”。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就先判决不离婚,让双方冷静一下。

这个过程,反映了我们的社会文明程度对女同胞的法律保护,一直体现到我们司法实践中,审判指导思想的变化。

六、《民法典》还有相关配套的专门法律,就是保护我们妇女儿童权利的。

这里只举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保护法》2012年制定实施,先后多次修改。最近的一次是在2022年10月修改,2023年1月1日实施。《保护法》强调对我们妇女权益的综合保护,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人格权利、健康权利、经济权利等等。这样我们就知道,现在国家对于保护女同胞合法权益,已经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了。

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几项基本原则,强调妇女在法律上和男子有一样的平等权,还有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平等的财产权,平等的人身权,平等的婚姻家庭权,还有母婴保健权利等等。

《保护法》这些原则,如果我在这简单一说,大家没有什么感觉。为什么?就是加干巴巴的几行字,但在实际生活中,每一个权利保护背后,都有无数的故事,无数的法律适用,无数的案例。

正篇

我们现在的讲座内容,除了前言部分,内容上分成上篇和下篇,时间关系,不细分了,合称正篇。包括大约十几个问题,我简单的给大家说一说,大概有一些规定,是需要我们知道的。

一、《民法典》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包括平等就业,同工同酬等等。

男女平等婚姻制度,我老觉得,像我们北京这样的天子脚下,应该不会有什么太大的问题。可能很多朋友心里说,赵老师,你说的不对,突出的问题,还是在招生就业上。比如说,在招生上,就业上,我们妇女肯定是稍微差一点;比如说,我们女同志遇到很大的问题,就是我们一旦生了孩子,我们再想恢复工作,就有点困难。在使用提拔上,都因为我们生理上的特点,肯定会遇到很多问题,是吧?

那么这些问题,在我们国家还远远没有解决,但是我们在法律上首先规定了,男女应当是平等的,不能够说男的在家里,就是大男子主义。大男子主义,在一个文明社会,是不允许的。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是平等的,规定了夫妻双方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育、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现在我个人,每个月,至少有3起到4起朋友之间就子女抚养问题向我提出咨询,为什么?有的是争孩子的抚养费的,争探视时间的,争探视方式的,这种事非常多。所有这些,不但涉及到了我们女同胞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问题,还涉及到对婴幼儿的保护。

因为在一个单亲家庭,无数的事实可以证明,单亲家庭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心理上很多都是有缺陷的。所以说,我们作为母亲来讲,就要想,我们怎么能争取我们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保护我们的子女不受到侵害。

甚至在我们社区,我每天早上散步,很多业主知道我是律师,有的追着我就问,赵律师,我有这个事那个事。我就一边散步,一边跟他们解答。现在找我咨询,很多就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事情。

三、我们女同胞遇到婚姻方面比较多的三类问题。

第一类是什么?老年人夫妻,本身性格就不是太合,有些就忍到五六十岁以后,算了,就这样,就过去了。甚至忍着忍着,磨合了大半辈子,反而适应了,和谐了,吵了半辈子,晚年反而相濡以沫。但有的五六十岁以后他不想忍了,说,我得换个活法,我得重新生活,我得翻篇。为什么?孩子大了也上大学了,也不会受到影响了,因此老年人反而出现了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

再有一类是什么?就是年轻人的婚姻。年轻人,我们在文学上讲,或者在心理学上讲,有个7年之痒,就是说你结婚7年以后,双方都厌倦了,没有激情了,这个时候就容易出现各种问题。

其实还有一类问题,就是40岁到50岁婚姻的高风险期。为什么40岁到50岁这个阶段,男的正好是事业有成的时候,女方带着孩子,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反过来也是一样,反过来,女方事业做得非常好,男的事业反而做得不好,这个时候就容易出现婚姻家庭的不稳定。

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需要了解,和法律上研究,应该怎么来处理的问题。

四、关于财产问题。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你看就这么几个字,什么叫平等的处理权?每个婚姻官司,都涉及到财产问题,也有一些大家平等协商的,但很多最后都诉诸法律。

那么所有这些原则,都强调了妇女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我们要知道这些法律地位和权利,单靠一次讲座是杯水车薪,远远不够。

所以我强调,我们要有一个意识,就是我们在工作上,在家庭上、在生活上,如果我们遇到了不公平的事儿,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们应该依靠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法律意识。

五、关于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我想跟大家说一下,针对生活的现实,和妇女的生理心理特点,《民法典》做了一些特殊保护,过去都散见于我们的一些单行法规,但是现在都归纳到《民法典》中去了。

例如,就是特殊时期,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比如说,我要给大家出一道题,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行不行?现在明确说,法律上是有规定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说,我怀孕了,我终止妊娠了,我要提离婚,行不行?由法院来决定。

那么法理上大家分析,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女方在怀孕的期间,在妊娠终止6个月以内,一般的女方,她不愿意家庭出现问题,但是如果女方要提出离婚了,那一定是逼着没招了。这种情况之下,就要由法院从保护女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决定到底受理不受理这样的案子。

当然了,如果男方坚持要求离婚的,法院也会考虑是不是有必要受理。刚才说了,如果女方是在生理特殊时期,男方提出离婚是不行的,但是有的时候,男方提出离婚,也有可能,你比如说,女方有重大过错,实际上已经完全没法在一起生活的,甚至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等等这样的情况之下。

六、关于离婚财产补偿。

我跟大家介绍一下离婚财产的补偿,就是离婚财产分配的时候,对无过错方和女方的保护。过去这一条规定是比较模糊的,法院在自由裁量的时候,对离婚财产的补偿,也不是说有特别特殊的强调,但是《民法典》现在给了一个明确的规定,对家庭付出更多一方,给予在离婚财产分配上的照顾和补偿。

我们涉及到的这些离婚诉讼,就是女性在家里承担家务抚养孩子,是承担的责任比较大的,相对来讲,对女方的事业进步,对女方的工作,也可能会有一些影响,对女方的收入也可能会有一些影响。在离婚财产分配的时候,女方就可以提出来,我一直做家务做饭,照顾孩子,每天接送孩子到幼儿园,到培训班,还要照顾老人。离婚对我的财产分配,是不是应该给予较多的倾斜。女方是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的。

补偿标准,《民法典》规定,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来判决,这主要是对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我们妇女带孩子,在家里照顾家庭,做饭,家务劳动本身是有价值的,并不是没有价值。

实践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需要一个过程,但是《民法典》已经有了这样的规定。

七、关于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过去我们接触到的这些事例中不是很突出,为什么?因为大家都是依靠工资,没有更多的对外举债,对外举债也是小额的。现在不是了,现在由于商品经济,很多家庭的家庭财产非常多,而且男方或者女方的其中一方,以南方居多,在外投资,做生意,有股票,有公司的股份等等。在这种情况之下,忽然间发现,他对外有很多债务,女方承担还是不承担呢?这已经成了咱们在现实生活中需要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了。

所以《民法典》对这一点,实际上已经做了特殊的规定。

基本上,如果说双方都承认这是共同债务,双方就是在共同家庭财产中都要平等的进行偿还。如果不是夫妻的共同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债务,也不是夫妻共同经营生意所产生的债务,那就该是谁承担谁承担,基本上更多的是男方承担,女方就不承担。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男方为了逃废债务,他把财产都转到了女方名下,咱们在司法实践中也注意到这样一种情况。那么怎么处理?就是说。把所有的财产,我们都要调查清楚,然后有的是男方的欠债,但是财产都到了女方名下,女方对这个债务能不能承担?司法实践中有一条,就是看看女方名下的财产有没有合法来源,如果30万以上,不能说服合法来源的话,那么女方也应当承担共同的债务,这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实际上《民法典》也有一些很具体的规定。

八、关于抚养权问题。

抚养权,作为年轻人来讲,如果一旦婚姻发生了变故,双方离婚了,其实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一个是财产分割,一个是抚养权。关于抚养权应该怎么来判断,有这样几个原则,我跟大家简单说一下。

第一个,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是随母亲生活为原则,如果孩子还不到两岁,一般就是判给女方。第二个,两周岁以上的孩子,是要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视情况而定,还有就是,8周岁以上的没有成年的孩子,要考虑孩子本身的意愿。这孩子已经8周岁了,那么法院就要问问,说,小朋友,你父母离婚了,你愿意跟着你父亲,还是愿意跟着你母亲生活,孩子有一个自由表达的愿望,这个表达的愿望,对于法院判决,其实是有很重要意义的。

那么到底怎么来解决抚养权问题,法律规定,是以孩子成长的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就是怎么对孩子有利,就怎么来判。这是一点。刚才我讲了,实践中现在也有女方不要孩子的问题,这个事儿就有一点麻烦。通常男方和女方离婚的时候,双方都争抢孩子,但是现在也有些情况,女方不要孩子。为什么?女方考虑到我带了孩子以后,可能再组织家庭会有困难,或者我在经济上会有一些什么问题,甚至可以考虑到,我带着孩子,将来这孩子还是随男方的姓氏,还是男方的孩子,我现在还不如不要孩子。这种情况怎么办?也是一种新情况。

《民法典》规定,虽然父母离婚了,但是父母和孩子之间的血缘关系还是存在的。离婚以后,不论是父亲或母亲来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能因为说,抚养权归了男方或者抚养权归了女方,另外一方,就放弃了抚养或者说教育或者说亲情的这样一些责任。这是不允许的。

九、关于抚养费问题。

大家可能都会关心抚养费的问题,我简单说一下一些基本原则。

我现在遇到的一些年轻人离婚,基本上都是很有意思,都是在7年左右,好多家庭,各方面还都不错,经济条件也不错,但是也闹离婚。离婚的种种原因了,我们在这里不详细分析了。但是抚养费应该怎么支付?这是大家都关心的问题。

根据我们的经验,简单说,第一个,如果你有固定工资的话,那么就是按工资的20~30%来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是应该双方平等支付的。第二个,如果你没有固定工资,比如说,我是合伙人,是年终分红,那么就以每年年终分红的20%和30,这可能比较多,也可能比较少。第三个,再有就是不好确定收入的时候,应该以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20~30%,如果是两个孩子,那么掌握在平均收入水平的50%来支付抚养费。

所以离婚以后,对孩子支付抚养费,往往成为了我们在诉讼中经常发生的一个问题。很多人就索性说好了,到18岁你应该给我多少钱,你一次给我,以后我们就不见面了。如果按月支付,经常会很麻烦。抚养费要支付到孩子多大呢?一般是高中毕业,有很多是大学毕业。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是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抚养费的支付变更,也会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比如说物价涨了,孩子要上学,要上幼儿园,要上特殊的学习班,甚至孩子看病,都需要钱,那么往往就是女方追着男方要钱。如果男方有钱,就应当多支付一些,毕竟是自己的骨血。但是我遇到的很多情况,就是男方真正说像个男子汉一样,能够充分承担起支付抚养费各项费用权利的,真的不是特别多。所以说,女方就为了要一些抚养费,经常非常苦恼。这也反映了,双方一旦离婚,涉及到孩子抚养,就不是一拍两散这样简单。

十、关于女方的居住权问题。

一旦离婚,大家真正感到比较难受的,就是怎么能在房产上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我现在遇到的一些情况,就是年轻人在结婚的时候,女方要求产权证要写她的名字,男方经常不太好接受这一点,特别是男方的父母不太好接受这一点,有的时候,一开始就影响到夫妻双方的关系。

《民法典》对这一点,也有了一个比较好的考量。这就是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我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

比如说,这个房子是男方的父母给自己孩子买的婚房,这个婚房就属于婚前财产,你结婚以后,女方要再拿走一半,法律上是不支持的,这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变的呢?大概是在六七年以前,过去咱们说,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收入,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你要离婚的话,就是一人一半,很多父母就说,婚房是我们为了孩子,特别是男孩子准备的,而且我们是集一生的积蓄,结果你一结婚以后,一离婚,女方就拿走一半,我们就很难再有能力准备新的婚房了,把我们财产拿走了一半,这是不不合理。

最后最高法院又有了一些详细的司法解释,《民法典》就充分吸收了这方面的法律成果,就是父母给孩子买的婚房,原则上不作为共同财产,但是女方也有一些想法,什么想法?万一我跟了你几年,双方在一块,也有了孩子了,忽然间又离婚了,要离婚,你把房子拿走,我没房子住了,怎么办?这也是非常现实的一个问题。于是《民法典》就规定了居住权。

关于居住权,主要是保护女方,这是我们国家在立法上的,应该是一个创造。简单说,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在房产证上写上,女方享有居住权,一定要在房产证上写上,而且居住权要在房产登记机关要加以确认,也就是,女方对这个房子没有产权,但是我有使用权,我有居住权。这个居住权,你可以说是30年50年甚至是无限期的,这样即便将来离婚,男方有产权证,但是女方的居住权,是不能够被剥夺的,女方还是在这住。居住权的规定,很了不起。

十一、关于离婚诉讼其他财产的分割,我也简单介绍一下目前的情况。

我们现在家庭财产的分割,除了一般的工资收入的家庭财产以外,可能有公司的财产,有股票形式的财产,有境外的资产,还有书画和艺术品,还有着作权的中包含的财产权,还有其他的财产权益。

书画和艺术品的价值,可能在我们一般人家,不是特别的重视,但是在很多知识分子或者说他在书画界有比较重要的影响的人中间,书画艺术品可能在财产分割上是非常重要的一点。还有一些书画,凝聚了人生的感情。所以现在,一些涉及书画艺术品的争议,也不少见了。

我们现在构成家庭财产的情况已经非常复杂了,不光是说,我们现在家里有点什么存款,或者有点什么桌椅板凳之类的,实际上,有很多人的家庭财产是多样化的,而且数额也非常大,作为女方来讲,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有一定的重视。如果涉及到打官司,就涉及到证据的收集,是很复杂的,事时间关系,我在这不给大家详细的讲。

十二、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我们国家关于离婚标准,夫妻感情破裂是唯一的标准。什么叫夫妻感情破裂,你就可以离婚?《民法典》也规定作了规定。就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可以进行调解,如果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破裂了,调解无效的就准予离婚。

什么情况下叫做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

第一个就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在法律上讲,什么叫与他人同居?因为现在很多年轻人不结婚,他可以有很多的男朋友或女朋友,现在这个社会也越来越开放,那么我们讲同居,实际上它是有一定稳定的关系,不是说像所谓年轻人说一夜情或者说是很短暂的。

第二个就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在我们医院这个阶层,可能应该说不是很常见,但是也不是说没有。有的男方或者女方急了以后,上手打人,但后果不严重,不一定能界定为家庭暴力,但是如果说是家庭暴力的话,一定是出于某种报复,进行这种身体上的打击。

此外,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还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怎么能证明分居满两年?我们现在一般是这样认为,一定要有这个证据来证明你分居了两年,因为夫妻之间在一块生活,到底是分居还是不分居,恐怕外人不是特别好认定。一般是找居委会,找他的同事,加以证明,还有他在另外有居住的地方,有的男方或者女方为了要坚决离婚,就在证明自己分居两年这方面,能下很大的功夫来收集证据。

十三、关于离婚诉讼的冷静期。

法院对于夫妻双方离婚,感觉他们感情还没有破裂,往往就是说,我先不准给你离婚,驳回,驳回以后,如果他们又分居一年,再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司法实践中还有什么?就是法院驳回了,6个月以后,你再提出离婚,原则上就判离。就是给你们一个冷静期。

十四、关于证明夫妻关系感情破裂的证据问题。

证据有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还有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等,传真等等,都是可以做证据的。当然这些证据要在法庭上被认定,其实不是太容易。我就说一下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在民诉法中,是我们的7种证据之一,但是又规定,录音录像如果是不合法的,法院就不能采信。什么叫合法?你是在对方明知的情况下,说,我们谈话,我现在要录音,或者说,是在某种合法的场合进行录音,这就没问题。

但是更多的情况之下,其实我录音的时候,对方是不知道的,你比如说,我给你打电话,然后我这电话就开始录音,这种情况非常多,或者我拿个录音机,我跟你说话的时候,我在录音机里录下来,这种情况非常多。严格说,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之下,你录音说,你是有小三,或者说是,你有这些不忠实的行为等等,那么可以录下来,对方没准那个时候他是承认的,到法庭上他不承认了。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我给大家说一下我自己的一些看法,主要是经验之谈。往往你没有经过对方明知的录音。法院判断的时候,如果认为你的录音来源不合法,这种情况怎么办?

第一个,你要证明,我录音的情况之下,他没有外力胁迫,我录音的内容,是他经过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说出来的话。

第二个,我要求法院来认定你内容是不是真实,你当庭查法庭调查对吧?

第三个,我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你当庭说一段话,和我的录音进行声纹比较,声纹比较,你说你不承认,那么法院也有可能认定。

十五、关于调解和诉讼。

那么刚才我讲了对妇女权益的综合保护,你比如说妇女权益保护法,他说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不光是打官司对吧?再有一个就是它解决什么?解决保护妇女子女的利益最大化,它可以通过调解,也可以通过诉讼,那么这种情况下什么情况我们通过调解来解决,什么情况下我们通过诉讼来解决,我建议像这种事情能调的就调。

为保护女方合法权益,我再说一下如何稳妥处理离婚问题。谁都有弱点,这个弱点不一定非得通过诉讼来解决。有的时候,你说对方他很有势力,咱们国家司法腐败情况又很严重,这种情况下,你说你跟他打官司,他有影响力,影响到法院的公正,这个结果是不是对你非常有利,或者时间上拖着你。很难受。但是,你要分析对方的软肋。凡是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他都是在一定的政治生态环境中生存。比如你是政协的,你是在政协政治生态系统中,比如说你要是在什么体制内,管理更严格,对体制内的人员,如果通过现在工会青联共青团和妇女联合会,通过这些组织来协调,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能解决问题的。有时候比单纯的诉讼管用。

你比如说我向单位反映,实际上单位领导做的工作这种情况有的是女方,有的是男方,我们不一定说都是女方是弱者,男方是强者,现在好多男方也是弱者,对吧?或者说他在男方很要面子,他在这个单位他混的风风生水起,到最后因为这个事他可能会做出让步,这都是有可能的。

所以说你像我们在讲讲这些事情的时候,就是调解,我们要分析利弊,调解有的时候是有利的,有的时候是不利的,再有你比如说诉讼,诉讼有的时候是有利的,有的时候是不利的。

你比如说,男女双方都是有点知名度的人,男方又是有过错的,这时候要是打官司,我估计他打下去不知道怎么回事,而且他的财产非常多元化。但是如果说你告他一状,甚至说他要是共产党员,你纪委告他,他要是体制内的公务员,你到他的工作单位你告诉他,但是告的时候也要讲究策略,也要给他留有一个余地,不能说一开始就把这个面子给撕破了,他是政协系统的,他是人大系统的,就到他的系统去告,当然告最好也给他留有余地,这个时候再寻求一个比较合理的平和的解决方式,有时候比诉讼要好。

十六、如何选择律师。

最后,我想讲一点大家都关心的问题。“有问题,找律师”。如何选择律师呢?现在北京4万律师,3000家律师事务所,全国有55万律师了,有上万家律师事务所,你上网一查,就有很多律师信息。但很多朋友都问我,如何找律师?

我只能提一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第一个,找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你上网一搜就行,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他处理了很多妇女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这个案例,我觉得就可以找一找。

第二个,北京大约4万律师,3000家律师事务所,除了一些大所,有几千人以外,几百人以外,绝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是在10人左右,甚至几个人的中小型所和小型所。但是往往在处理这些事情上,中小型所,小型所的服务质量,可能会更整齐更好。在这种情况之下,选择一些中小型专业化的所。

第三,看一个律所的核心团队。我们北京律师,应该说管理是比较严格的。因为我在律师协会兼任各种职务长达18年,所以说,对北京整个律师行业是比较清楚的。北京律师,当然全国律师也是如此,对律师的管理是比较严格的。因此,如果一个律师,他执业10年以上,获得过一些荣誉,这个律师,基本上你可以相信,因为他有10年的经历,他获得这些荣誉,都不是说随便可以获得,这个时候你是完全可以相信这个律师的。

第四,如果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比较长,同时也获得过一些荣誉称号,你知道一个律师事务所获得一次荣誉称号是非常不容易的,他能获得荣誉称号,律所成立时间比较长,比如说10年左右,当然也有一些5年左右的,也是可以的。

第五,要多走访几家律师事务所,你特别要求和你希望的承办律师当面沟通,你沟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说,你和律师在见面的时候,你对律师的实际水平,是不是符合你心目中的需要,你就有一个直观判断。

第六,再有就是,你得明确说明,我要是请律师,我希望达到什么目的。我们律师在帮助当事人梳理自己诉求的时候,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帮他梳理出最合理的诉求。我们有的当事人打官司就是争口气,他就是要出口气,我非得给他弄成什么样。或者说,我就非得把孩子争过来,对孩子影响如何我都无所谓,我就是要脸面,孩子一定要归我,或者说,我一定要把对方弄的倾家荡产,还有一些,抓住对方短处就死咬住不放等等。但是真正说,一个好律师,他应该从一个人的人生角度,来帮助委托人,可能是男方,也可能是女方,今天我们讲的,很可能是站在女方的角度考虑问题。我们要从女方将来一生的发展轨迹,孩子一生成长轨迹,来判断这个案子,应该给你设计一个什么样的比较好的方案,对吧?

第七,请律师,一定要跟这个律师直接谈,而且说,这个案子是不是你直接来办。所以我们在请律师的时候,一定要去和律师当面沟通,要说明诉求,最后要签委托代理协议。如何签委托代理协议,我给年轻律师讲课,作为一个专题,至少讲过七八次,这里边的学问也非常多。

第八,请年轻律师可以吗?我们知道,律师职业,和医生职业,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越老越宝贵。执业时间越长,经验越丰富。但是,律师执业,是精神体力的付出,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年轻律师有体力,少经验;年长律师有经验,少体力。所以,非常复杂的大案子,需要发挥年长律师的优势,比较简单的小案子,年轻律师就有优势。不过,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事务,往往更多的是需要社会知识,人生经验,就需要老律师宏观指导,年轻律师具体承办。我们请年轻律师最主要的,是看年轻律师有没有责任心。有责任心,年轻律师也可以办大案子。

大家提了很多问题。我们进行了很多互动。特别是关于遗嘱问题,大家很感兴趣,但时间不够了。将来有机会,我可以给大家专门做一次有关遗嘱问题的讲座。

我再次强调,如果你们听了这节课,虽然时间不长,但你们有了法律意识了,你们说,我遇到事以后,原来法律对我们是特殊保护的,你就会从这个方面来考虑问题,这堂课就没有白听。

谢谢大家!


(作者系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昆仑策研究院首席法律顾问;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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