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9:52:56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办理“命案”需要情理法交融,从事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既能解决法律纠纷又能缓解社会矛盾。求情辩护、说理辩护、讲法辩护各有倾向又相互搭配,从而达到辩护最佳效果。
一、律师办理“命案”需要求情
我第一次办理“命案”是2010年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博罗县黄某持枪杀人案, 7名被告人被指控故意杀人,面临着死刑威胁。我代理第三被告人陈某,当时就直言不讳对他父亲说,本案必须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并谅解,否则本案排名靠前的几位被告人都可能判死刑。正好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有此意,我们就共同说服全体家属凑钱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律师去谈判,律师制作谅解书,协助双方家属办理相关手续。律师甚至去与主审法官沟通,表示推动双方刑事谅解,争取“保命”。法官也明确表示只要双方达成赔偿与谅解的一致意见,只要赔偿到位,法院可以从轻处罚。
用赔偿与谅解换取“免死”,这已经成为“命案”辩护的重要策略。2018年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惠东县李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也是采取赔偿、谅解方式获得圆满结局,法院甚至做出有期徒刑判决,让被告人家属都有些意外。我的意见是对于那些事实清楚的“命案”,辩护律师不应该“赌气”做无罪辩护,而应该促成刑事和解保证“免死”。
2010年发生的药家鑫持刀杀人案,辩护律师不是一开始就“放低姿态”寻求受害人家属谅解并积极赔偿,而是采取“激情杀人”这种容易引起众怒的辩护策略,最终本案免死辩护没能成功。面对一些人喜欢“舆论炒作”,此时辩护律师就应该建议被告人家属联系相关媒体跟踪报道,澄清事实“兼听则明”。律师不方便就自己的案件接受媒体采访,但只要媒体采访双方家属并由第三方律师做点评,很容易避免舆论“一边倒”。
迄今为止我办理的“命案”还没有“保命”失利的先例,其中一条就是因为我一直坚持让家属与对方协商赔偿谅解。我甚至在河源遇到过受害人家属拒绝接受赔偿的情形,我干脆让家属把赔偿款交到法院,被告人用自己的赔偿行为表示忏悔。只要不是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被告人家属愿意赔偿都很容易引起主审法官的恻隐之心。
二、律师办理“命案”需要说理
我自认为最成功的“命案”代理,是2012年代理的张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通过“讲理”说服被害人家属。这其实是一次传销案中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行为,但我的当事人张某只是把被害人蔡某引入传销组织,既没有亲自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也没有指使他人非法拘禁蔡某,更没有参与非法拘禁蔡某的组织策划,显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在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我都通过法律意见书提出无罪意见,但毕竟本案牵涉一条人命难以做出不批捕或不起诉决定。当然,检察院改变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经远离了“死刑判决”。
庭审中我的第一部分辩护意见是说给被害人家属听的,主要是“说理”,认为张某不是真凶,也是传销组织的受害者。第二部分才是“说法”,张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第三部分则表示张某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有错,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出赔偿,缓解被害人家属的伤痛。这也是我第一次在做无罪辩护的同时提出愿意赔偿,“说理辩护”比“求情辩护”更需要获得对方家属认可。被害人家属听到“张某不是真凶,也是传销组织的受害者”,听到律师阐述张某不构成犯罪,听到张某愿意赔偿,也就很爽快接受了我们的要求。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立即组织我们到法官办公室现场协商赔偿方案,律师制作好谅解书,赔偿款到账后法院出判决书,一气呵成。本案以有期徒刑一年告终,随附义务是我帮被害人家属写一份投诉“真凶”的文书,律师当然需要善始善终。
对于那些“有理可讲”的“命案”,律师就不能采取简单的“求情辩护”模式,而需要采取更严谨的“说理辩护”模式。此时辩护律师真正要说服的不是法庭,而是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到场,律师才能在“说理辩护”上有所作为。说理辩护、讲法辩护、求情辩护相结合,这才能最终说服法庭说服被害人家属,在“命案”辩护中达到兼顾各方情绪与各方利益的辩护效果。
三、律师办理“命案”需要讲法
律师的本职工作是“法律服务”,这也就意味着“命案”辩护最重要落实到“讲法”上,不仅合情合理,还要依法依规。律师“命案”辩护最高明的方法,是通过法律意见书或辩护词让主审法官又援引其主要观点的冲动。律师需要甘当法庭的“谏官”与法官的“助手”,与法庭一起有效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共看一套卷宗,共用一部法律,共学一种逻辑,他们在证据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应该得出基本相同的结论,这就是律师“讲法辩护”的理论基础。在办理“命案”中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解释清楚被告人“罪不至死”的情由,律师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其实也是帮助法官“下定决心”。
2017年发生在惠州的黄某持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法院开庭时我除了做出求情辩护外,集中精力在“讲法辩护”上下功夫。被害人有错在先,触犯了被告人却不认错甚至口出狂言,这才导致从普通冲突升格为打架斗殴案件;第一次殴斗结束后,中间有10分钟的空档,被害人完全可以及时离开现场并报警,而不是留在原地坐等被告人喊人支援,从而造成本案从普通斗殴案升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被害人受伤后双方打斗本已停止,被害人却不是及时送去医院而是继续缠斗,错过了急救时间。我们一直把“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作为重要辩点,不仅防御型的求情辩护,而是进攻型的说理、讲法辩护,最终赢得无期徒刑的判决。
律师办理“命案”需要说服法庭更要说服被害人家属,让他们认识到被告人“罪不至死”的缘由。只要能在说服被害人家属接受赔偿做出谅解,只要能让被害人与法庭认识到被告人的罪责并不特别严重,只要能让法庭接受被害人对自己的死亡负有较大责任,也就能最终完成“命案”的“保命辩护”。
中国刑事司法传统较为关注“苦主”(被害人家属)的情绪与社会舆论,这就需要辩护律师“求情辩护”、“说理辩护”、“讲法辩护”相结合,安抚“苦主”并化解不利舆论,同时实现律师辩护的把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