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5:21:16来源:法律常识
2月17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立案受理一起涉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犯罪案件。这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以来,上海青浦法院受理的首起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与其家人驾车外出返回其青浦区居住地,小区保安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被告人张某及其家人检测体温,因被告人张某儿子体温异常,保安要求其暂缓进入小区,并在二次测量体温正常后,予以放行。被告人张某因此心生不满,不肯驶离停放在小区车辆入口处的车辆,致使其他业主无法由此通行。当日14时许,青浦公安分局民警接小区其他业主报警后处警,对被告人张某予以劝解并要求其驶离车辆,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被告人张某拒不配合,民警告知其若不配合挪车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进入车辆驾驶室,但仍拒绝驶离。经民警多次警告后,被告人张某发动车辆,并采用点刹方式缓慢挪动车辆,拖延驶离。民警遂要求被告人张某下车,但其拒不配合,后在民警对其强制带离期间,被告人张某突然加速驶离车辆,致民警手臂被车辆撞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上海青浦法院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加快审理节奏,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依法审理此案,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