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8:05:00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人在亲戚朋友涉嫌刑事犯罪时,往往也会找律师探听情况,了解案件的大体走向,但是并不委托律师,而在没有支付律师费用的前提之下,是没有人愿意告知当事人案件最核心的真相的,还有的当事人通过资料查阅,了解一些书本上的规定,认为案件就是那么一回事,没有什么可以辩护的,就算不找律师裁判者也会做到公正审判,或者凭借自己所学也能应付。但是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处罚,动辄剥夺被告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而这些权益都是人之所以为人不可获取的权益,我们称之为“人权”,但是,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每个人的立场不同,从其口中了解到的事实与真相往往相差甚巨,被告人不可能完全说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对于同案犯的在犯罪事实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免夸大其词,甚至会将犯罪事实扭曲,把责任都推到同伙身上,以为自己脱罪,从犯变主谋。当警察来到现场,此时的物证可能已经被破坏,仅能提取到少的可怜,已经被污染的证据,如何才能保证案件事实的清楚无遗漏,需要综合认定。
法庭设置了三方结构,法官处于居中的裁判者地位,通过听取公诉机关的指控,同时关注到律师的意见和建议,依照其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公诉机关追诉犯罪以进攻为手段,只要能够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公诉机关几乎不会遗漏。
但是对于证明被告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这个重任就落在了辩护律师的身上,首先,律师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工作者,我们站在被告的角度,防御公诉机关滥用追诉权力,其次,我们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一切的定罪量刑都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达到上述标准需要具备以下的条件:
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
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
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结论。
而想要了解事实真相,从有利的角度出发,为嫌疑人辩护,甚至洗脱冤情,必须有刑事律师的介入。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可以克服被告人在专业上的不足,法律作为一门社会学科,具有特定的调整范围和知识领域,其专业性和复杂性不经过学习、研究、特殊训练不能灵活掌握,术业有专攻,法律人对案件的理解和掌握往往比一般人更冷静、准确地为嫌疑人辩护。
其次、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处于弱势地位,在面对司法警察、公诉人时难免紧张、害怕、六神无主,不能从容稳定自己的立场,做到与公诉机关周旋,同时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只能在法庭上看到,无法短时间辨识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通过举证、质证予以反驳。
法庭的设置是一个很威严的地方,很多人一生只进过一次法庭,在这种高压态势之下,有可能使得被告人迫于压力而承认对其不利的事实。在法庭上,被告人身后坐着五大三粗的警察、眼中充满邪恶,恨不得吃了被告人,一个眼神都会让人不寒而栗、胆战心惊,面对公诉机关的咄咄逼人,非要将其定罪不可,叫嚣“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如何让法官不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必须有律师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