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8:03:48来源:法律常识
记者|张晓云
安信信托迎来首个因法院认定“刚性兑付”承诺无效而胜诉的案件。
12月26日,安信信托(*ST安信, 600816.SH )披露诉讼进展公告称,12月25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二审判决书,湖南高院经审理认为,安信信托与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湖南高速)签署的相关协议系违规刚性兑付行为,应属无效。湖南高院支持安信信托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湖南高速其他诉讼请求。
此前,湖南高速起诉安信信托,与其认购的“安信安赢42号”产品逾期有关。 根据安信信托披露,湖南高速为安信信托发行的信托计划受益人,涉及信托资金4亿元。此前双方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下称“涉案协议”),约定自2019年5月4日起安信信托每季度向湖南高速支付信托资金不低于1亿元,但安信信托并未履行协议。
据了解,安信安赢42号对应的底层资产为上海董家渡金融城项目(现更名“绿地外滩中心”),安信信托持有该项目开发公司中民外滩45%的股权,这是安信信托于2017年6月从中民投接手的,计划发行系列信托产品募资不超过240亿元以受让这部分股权。截至2019年12月12日,安信安赢42号存续规模172.0094亿元,其中优先级信托收益权129.0029亿元,劣后级信托收益权43.0064亿元,而优先级的认购人中有5家银行、1家财务公司与部分个人投资者,分别为中信银行60亿、大连银行24.7亿、云南红塔银行8亿、、朝阳银行20亿、乐山银行3亿、湖南高速4亿。
2020年1月,湖南高速将安信信托告上法庭。8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安信信托向原告湖南高速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本金4亿元及信托资金及收益(收益按年利率 7.5%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 10%,限定总额不超过1.25亿)、代理律师费98万元、律师咨询费60万元、差旅费9万元。
此后安信信托提起上诉。湖南高院二审认为,安信信托公司和湖南高速双方依据《信托合同》建立的信托法律关 系,而通过其后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改变了《信托合 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受托人安信信托受让了原由湖南高速享有的信托利益并承担了因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全部投资风险。而湖南高速则从《信托 合同》中脱离出来,通过收取固定的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款来获取利益。
湖南高院认为,如果《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实际履行,会达到委托人从受托人处得到了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结果。其法律关系是名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实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安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审理过程中,湖南高院就《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否为刚性兑付行为向信托公司的主管部门进行了征询,主管部门对安信信托进行相关调查后认为,安信信托与湖南高速签署的涉案协议属于违规刚性兑付行为。
此外,最高院2019年11月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 92 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 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 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湖南高院援引此条法规认为,本案中虽然没有在《信托合同》中直接约定保本保收益的条款,但在《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补充协 议》的约定显然是保本保收益的约定,如前如述,属于刚性兑付的约定,故该两协 议应认定无效。
湖南高院表示,因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约定资金信托计划总期限为 60 个月,双方约定的资金信托期限未到期,双方应继续履行《信托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湖南高速主张依据《补充协议》,要求安信信托公司向其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4 亿元本金及信托资金收益、违约金,该院不予支持。履行期满后,湖南高速如认为有损失,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此外,不仅刚兑承诺无效,安信信托仅需支付几十万诉讼相关费用,而原告湖南高速需承担一审二审受理费超550万。
由于双方对涉案协议的无效均有过错,湖南高院酌情认定双方对律师代理费、咨询费及差旅费各自承担50%,案件受理费则主要由败诉方湖南高速承担。其中,一审案件受理费 2762848.41元,由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2758122.91元,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72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762848.41元,由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2758122.91元,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25.5元。
目前,安信信托诉讼缠身,其中不少涉及保底承诺等问题,仅2020年以来安信信托新增诉讼涉资就有近百亿。另据安信信托2019年年报披露,截至2019年末,安信信托作为被告涉诉案件64宗,涉诉金额173.57亿元。其中,有28宗涉及提供保底承诺的问题,涉诉本金105.39亿元。
对于兜底函是否有效,业界颇为关注,监管也有多次表态。
7月16日,银保监会信托部副主任唐炜在媒体通气会上表示,当前银保监会正配合地方政府推动安信和川信两家信托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正在积极进行当中。银保监会将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对待所有信托当事人,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唐炜同时强调称,类似于安信信托和四川信托这样的公司是个案,属于单体机构风险和局部风险,不会影响整个信托的稳健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唐炜提到,银保监会对于兜底函监管态度是非常明确的,这是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违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职的基本要求。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明确提出,以任何形式的保底、刚兑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未来,银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两方面工作:一是加大打击违规提供兜底函的行为,一旦查实信托公司有类似违规行为,一定严惩不贷,同时,金融机构投资信托产品时,如果接受兜底函也违背审慎经营原则,也应该给予惩处;二是继续加大投资者教育,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希望都深化对信托法人关系以及信托产品特征的认识。信托财产是具有独立性的,信托受益人在受托人履职尽职的情况下,是以信托财产为限来获得信托收益的,所以担保、兜底、刚兑承诺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的。
此次湖南高院的二审判决是安信信托首次取得的胜诉案件,或具有转折意义。
据界面新闻了解,前期机构投资者一般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从已判决的结果来看,原告的诉讼请求均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安信信托作出的担保、兜底、刚兑承诺都获得了当地法院支持。
但同样引用《信托法》第三十四条条款,各地法院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结果迥然。
2020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新疆高院)就安信信托与乌鲁木齐银行的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安信信托与乌鲁木齐银行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其性质为受托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底或者刚兑条款,该受益权转让合同并非独立存在,而是与信托合同一起构成双方当事人对5亿元信托单位相关权利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新疆高院认为,安信信托主张合同无效的上诉意见成立,但认为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应当驳回乌鲁木齐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新疆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为,撤销原一审判决中要求安信信托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事项,判决安信信托向乌鲁木齐银行返还资金2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10月8日,安信信托在公告中提及了最高院有关安信信托与郑州银行两宗案件的再审受理通知,在这两宗案件一审、二审中,安信信托均败诉,后续再审结果外界依旧颇为关注。
12月16日,安信信托宣布重组新进展称,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等企业及相关方已基本完成对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相关各方正就本次重组开展商务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