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伙科普下江苏昆山可靠的刑事官司律师收费,昆山反杀案于海明现状

时间:2023-06-03 07:44:34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人说“昆山龙哥反杀案”中受害人于海明最后被法院宣判无罪释放。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今天我给大家讲一下这个故事的真实情况。

2018年8月27日晚上九点半,人称昆山龙哥的刘海龙醉酒驾驶一辆宝马轿车,开到昆山市某个路口右转弯,转弯的角度太小了,车都跑到非机动车道去了,差点碰上正在骑自行车的于海明。

一般情况下,司机摇下车窗跟人家骑自行车的说声对不起,事情就结束了。但是龙哥车上的人不是一般人。当时车上还坐着另外三个人。其中一个也姓刘,我们叫他刘某某吧。这个刘某某气不过,下车就去骂骑自行车的于海明。于海明正常骑车,被你们开车的差点碰倒,人家完全无过错的都没说话,有过错的一方反而这么横。于海明就跟刘某某发生了争执。不过没有动手。这个刘某某被车上另外两个人劝回来了。

事情到这里一场不愉快也可以结束了。

但是刘海龙龙哥不答应。突然下车,冲着于海明上去就打。车上的人也赶紧下来劝,也劝不住。别人越是拉架,龙哥越起劲。突然想起来车上有一把刀。拿出来就追着于海明砍,砍了好几刀没砍中。

刀很大,有59厘米长。钢刀,很重。龙哥一顿猛砍,结果把刀甩飞了。于海明赶紧去抢刀。龙哥也紧追过去,生怕被于海明抢先一步。但是最终喝醉了酒的龙哥还是慢了一步。于海明捡起地上的刀,顺势就给了紧随其后的龙哥一下。然后又接着追砍。一共砍了5刀。

刘海龙经抢救无效第二天死亡。36岁,本命年。

这就是震惊全国的8·27昆山龙哥反杀案。这个案子被写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依法提前介入的昆山市检察院的检察官王勇被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

这个称号是国家级荣誉,不是年年有,有时候好几年才评一次,是组织部和宣传部共同颁发的。

当时这个案子出来之后,网友们和专业律师们的意见发生了很大分歧。

老百姓基于自己朴素的价值观,认为于海明肯定是正当防卫,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专业的律师们却很悲观,对网友们的看法持比较悲观的态度。因为根据最近十年的经验,按照正当防卫辩护,最后被法院采纳的比例只有0.2%。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你只要还手了,就很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我们之前的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要求非常得高。就是好人被恶人欺负的时候,你只有做到打不还口,骂不还手,才有可能被认定正当防卫。

所以当时当律师都说,基于以往的经验,于海明很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至少是一个防卫过当。

但是最终的结果是昆山市公安局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且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了于海明案件。

细心的网友可能发现了,怎么不是法院判决于海明无罪,而是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呢?

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按照顺序,是公安机关先侦查,侦查后发现嫌疑人无罪,就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就撤销立案。如果侦查发现嫌疑人可能犯罪,就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接到案子之后进行检察、侦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法院负责判决和执行。这就是我们俗称的公检法,分别对应不同的职能。

所以大家也会发现,在法院判决之前,我们只能称犯罪的人为犯罪嫌疑人。只有经过法院判决有罪的人,才能称之为罪犯。

于海明的被撤销刑事案件的意思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就做出了判断,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是犯罪行为。所以就撤销了案件。当然,这里面检察院的提前介入非常重要。当时昆山市检察院的检察官王勇写了7000多字的法律意见。起到了比较关键的作用。

到底哪些情况下算正当防卫,我把法律规定的原文念给大家听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同时二十条还有规定,你正当防卫可以,但是不能太过。所以二十条同时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正当防卫可以,但是你别太过了。过了就是防卫过当了,就要负刑事责任了。

那于海明都把龙哥砍死了,为什么不算防卫过当呢?

我们来看看二十条最后一句话

刑法二十条同时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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