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08:21:42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与被害人张某均系高坪区某某车站的班车驾驶员。XX年7月7日12时左右,因车辆的维护排班问题,袁某与张某发生争吵。期间,袁某用拳头对张某进行殴打,并用椅子砸向张某的头部,造成张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支持上述指控,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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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