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09:30:41来源:法律常识
2014年5月的一天,张全突然接到法院一张传票。
张全在法院的送达证上签字以后,打开民事诉状一看,原来是租赁自己房产的刘玥向法院起诉了自己。
刘玥在诉状中称:“原告承租被告位于柳河大街的一户商业房产用于经商,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期限为五年, 2013年9月30日合同期满。2013年8月30日,柳河县政府征收我承租的房子,对征收的房产格外补偿了营业损失及各项费用15万元。原告是承租人,是被征收房产的商业经营人,经营损失补偿款应归原告所有。被告以拆迁合同占有这些补偿款不合理,应该向原告返还。”
张全委托律师提出答辩:“诉讼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时间为政府征收房产决定发布后第30天,双方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已经明确租赁期满后双方不再租赁。双方约定:‘租赁期满房产装修不予补偿,租赁期间遇到国家征收时应无条件解除合同,按照租赁期间对装修折旧后给承租人补偿。征收后,经营损失补偿款归出租人所有。’该租赁合同对诉讼双方具有同等的制约力。原告起诉要求取得拆迁经营补偿款和相关费用,违反双方的租赁合同约定,法院不应支持。另外,答辩人接受政府征收方案并签订征收补偿合同后,原告拒绝搬迁,非法占有租赁房产7个月,应当支付非法占用房产的租赁损失。另外,因为原告阻碍搬迁,双方口头协商由答辩人给原告补偿6万元后,原告自动搬迁。双方达成一致后,答辩人已给原告支付了4万元。基于相互信任,原告没有打收据。现答辩人依约再送给原告2万元时,原告否认已经收到4万元补偿款。希望法庭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人同意按双方约定的口头协议执行,再给原告补偿2万元。”
针对张全的答辩,刘玥及代理律师当庭予以否认。张全申请向原告送钱时一同陪去证人王昆明出庭作证。王昆明出庭证实:“我当时陪同张全向原告所在的商店送了现金4万元,这4万元是我当时替张全借的并有取款记录。”
刘玥否认王昆明的证言,并声称不认识证人。刘玥的律师认为:“除非被告有刘玥出具的收条或向其银行汇款的凭证才可以证明已经给了4万元。因为证人与张全是朋友关系,原告对该证人证言不认可。”
王昆明继续向法庭证实:“那天我陪同张全送钱的时候,原告的商店里有监控,摄像头上还有灯光一闪一闪的,我们送钱的时候应该被录像了。我和张全第二次送钱的时候,刘玥不承认之前收到了4万元。张全当时要求调取监控,刘玥不同意。没有办法,张全报警了,公安机关也出警了,公安机关出警时对张全要求调取监控被拒绝的事实有记录。当时,政府拆迁部门有关人员也在场,他们也能够证明这一事实。”
由于刘玥和律师在否定证人证言时,坚决否认收到过张全的4万元钱,并拒绝提供监控电脑硬盘。经过法院指导诉讼后,刘玥的律师同意:“庭后提供录像。”
刘玥的代理律师在明知刘玥说假话的情况下,不仅继续坚持虚假诉讼意见,还利用自己的律师业务特长,拒绝提供监控视频。因为刘玥请的是柳河县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所的律师与一些法官形成了一种非常默契的合作关系。如果案件证据不是特别充分,法院一般都会对该所律师代理的诉讼做出倾向性判决,经常使得外地律师不得不通过上诉或申请再审纠正案件。在此案审理期间,法官当庭表现出明显的倾向性意见,致使张全极其被动。
张全只好去通化聘请比较有名气的C律师代理诉讼,C律师认为:“原被告的租赁合同已经期满,政府征收张全的房产,按商业用房予以停业损失补偿,是对拆迁后合理经营期间的补偿,不属于对原告的补偿,应该归被告所有。原被告有口头协议,被告再补偿给原告6万元。这一约定是双方的合同自治行为应该履行。被告已经支付了4万元的补偿款,只能再支付剩余的2万元。”
由于刘玥及其律师坚决不同意履行口头协议,并对已经收到4万元一事坚决否认,张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经了解,公安机关出警人员的出警记录上并没有记录张全要求提供录像的事情,出警人员虽然确认当时张全当时要求调取录像,但作为警察,不能以个人名义出庭作证。政府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则表示:领导不同意其代表征收机关出庭作证。诉讼开始向张全不利的方向发展。
在庭审中,C律师经过对案件的分析后认为:“如果原告否认已经收到4万元,必须由被告举证证明。如果被告支付4万元补偿款的情况属实,原告要求再补偿6万元显然不合理。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收到了4万元钱,那么这个案件就可能发生事实逆转,法院就应该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C律师自1992年起就学习了计算机技术,他经过分析认为:“原告不同意当庭提供电脑数据记录,但同意庭后提交录像。这说明:原告收款4万元被录像的可能性极大。原告律师同意庭后提交电脑硬盘,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原告将电脑硬盘数据删除,致使证据毁灭。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原告提供了录像硬盘,也无法直接提取有效的监控数据。”
想到这里,C律师当庭提出申请:“审判长,我建议本案休庭后,在第一时间内由法庭派人到原告的商店之中,将电脑硬盘在法院监督下拆交给法院。如果电脑录像数据不完整,我方将申请司法鉴定,对电脑硬盘数据进行恢复。因为,司法鉴定可以通过电脑硬盘数据恢复程序,将人为删除的录像资料恢复到原记录状态。”
C律师提出这一申请后,原告及代理律师立刻无语了。他们只知道可以删除电脑硬盘的数据,却不懂得电脑删除数据后可以恢复。
看到原告及代理律师开始动摇了之后,C律师便在法庭上讲解了电脑数据恢复的原理及恢复后资料的准确性知识。然后,C律师向法庭声明:“本案只要对电脑硬盘数据进行鉴定,就可以查清事实。如果通过鉴定能够证明原告已经收到了4万元,原告否认收款并向法院恶意起诉的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刑事犯罪。”
C律师在法庭上对电脑数据恢复技术及操作方法讲述的非常清楚,但没有讲解彻底消除电脑数据的方法。刘玥立刻表现出担心和害怕的情绪,其代理律师也不再拒绝向法院提交电脑硬盘了。法庭上一时没有了声音。
见到原告已经产生了胆怯心理,C律师说:“审判长,原告的诉讼已经动摇。我建议法庭暂时休庭,让原告自己考虑是否同意对电脑硬盘进行鉴定。在原告最终决定是否接受鉴定后,被告再决定是否提交司法鉴定的书面申请。当然,如果原告承认已经收到了4万元钱或者只接受再补偿2万元钱,即使不鉴定电脑硬盘,本案可以调解结案。”
法官接受了C律师的建议,宣布休庭。
第二天上午,法官给C律师打来电话,说:“C律师,原告承认收到了张全的4万元钱,但解释为自己忘记了。原告同意按双方的口头协议履行,再补偿给她2万元钱。”
C律师当即用电话通告张全,张全十分高兴。C律师对他说:“原告既然已经同意调解,你再给她2万元钱就可以结案。调解时我就不去了,你们友好地结案吧。”
下午,张全打来电话:“C律师,谢谢您,案件结束了。”
其实,此案的翻转,是被告的律师充分利用了自己的电子技术专长,结合虚假恶意诉讼有可能转变刑事案件的有关知识,给原告和原告的律师制造了一个巨大心理压力,这个压力具有相当的杀伤力。当原方的诉讼态度松动之后,C律师不失时机地释放出可以和解,不激化矛盾的信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终化解了诉讼矛盾,消除了对立。
注:案件中的人名均是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