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09:35:0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近照
年初岁末,案未结,事未了,心绪难平。
今天下午收到某某法院的一份裁定书,因认定本案我代理的原告构成重复诉讼,故被驳回起诉。对于这样的结果,在我与刘哥(委托人)心里都是有准备的,我没有多作解释,刘哥也没有半句埋怨的话,还乐呵呵地在微信中说改天约我喝酒。
本案第一次诉讼,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我可以负责任地讲,或者不客气地讲他们完全是假以一种技术上的妥全,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服只得另诉。没想到首次的判决、裁定成了第二次诉讼的一座难以逾越的山。
因感染新冠病毒,刘哥明天就要入院治疗了,其爱人微信我,能不能买到辉瑞?我一开始还以为她在向我推销辉瑞,我说自己要冲进“决赛”,不相信也不需要这东西。等她再次恳求我想办法弄到辉瑞时,我才慌乱起来,断定刘哥肯定是病情加重了,前几天他还与我聊过,他说他已经阳了,烧了好几天。
刘哥现年六十多岁,中等身材,性格开朗,是一位早年离职下海经商的成功人士。他讼累的这个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是这样的:
1995年,他、其胞妹刘姐(代名)各自购买了某某区某某花苑“三件套”——一间房屋一个商铺一个车位。各自与开发商签订了三个物业的购买契约,购房款均由其胞妹刘姐转账给开发商。
开发商却没有如期(合同约定1996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商铺和车位。直到2009年,刘哥通过与开发商多次交涉,开发商仅交付了一套房屋供其居住,却一直没有将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刘哥名下,故起纠纷。
本来这是一个法律关系极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但因首次庭审时,被告开发商在庭上提起反诉(这是代理人早已经预测到了的,反诉刘哥补齐购房款,刘哥也愿意补足未付的购房款——设计上就是这么顺理成章地把事情给办了),但反诉人在庭上出示的一份《协议书》,使得本案变得扑朔迷离起来(被告耍起赖来)。
刘哥的胞妹刘姐于1997年2月24日意外离世,到底交了多少购房款刘哥并不清楚,申请法院调取被告收款明细,被告开发商以找不到当年的账簿为由拒绝出示,只说收到购房款若干元。
《协议书》是在2000年7月28日,刘哥找开发商要房时签订的,约定事项为:“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某某花苑两套房屋**号、**号及车位*4、*5四个物业,由于未能按期交楼,现乙方要求换至某某花苑复式房(案涉房屋),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的请求,乙方日后不得再向甲方追究以上所有物业的违约赔偿责任,并承诺将购买案涉房屋之房款余额291765元,于收到收楼通知书五日内向甲方付清。”
这份协议书明显不成立。因协议书签订时间是2000年7月28日,此时胞妹刘姐已经去逝快三年了,协议中刘哥处分了其胞妹刘姐的物业,需要刘姐的继承人同意,但刘姐的继承人对此协议书所约定事项均不予追认。
案涉房屋交付给了原告刘哥,从被告的反诉请求来看,也只要求刘哥补足购房款,刘哥也同意,只要法院持公正公平立场主持调解,本案应该在第一次诉讼的一审阶段就案结事了。但被告开发商还有自己的“小九九”,要求原告刘哥说服胞妹刘姐的继承人同意并追认《协议书》约定内容,放弃主张自身三物业的权利才同意调解,在此无理要求不得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记忆深刻的是,到了二审法院,审理本案的刘法官,提出解决本案纠纷的方案:一是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刘哥和刘姐的继承人名下;二是刘哥与刘姐的继承人达成协议,刘姐的继承人同意登记在刘哥的名下或刘哥同意登记在刘姐的继承人名下,由刘哥或者刘姐的继续人按房屋市场价值五五对刘姐继承人或刘哥予以补偿。
二审法院给出这个方案明显是对《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的误解,不仅强人所难,而且丧失了公平公正立场,侵害了刘哥、刘姐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该刘法官在庭上颇为自我得意,且装腔作势地强咬住双方当事人认可她的观点,这在民事判决书第17页第二段(内容)得到体现:“必须指出的是:其一,……另一方面,经本院询问,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房屋与预售契约中约定的买卖标的物在物理上是不同的房屋。”稍有一点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当年)预售契约中约定的买卖标的物都是“楼花”——期楼,不是现房,从何谈起“物理上的不同房屋”?那怕按照被告的答辩理由因规划改变,但商品房预售契约并未解除,被告开发商交付了案涉房屋,理应在原告应被告反诉请求补足购房款(原告对此是同意的),法院应当支持原告刘哥的诉讼请求(被告开发商配合过户至其名下)。
刘哥顺利地住进了某某医院,我也从一朋友处代他买到了一盒辉瑞。经过治疗我想他的身体应该很快就会好起来的吧。冬天快要过去,春天就要到了,此时我却不敢想象,刘哥购买的这个房屋,不知道何时才能过户至他的名下?
这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两次诉讼均被驳回,2022年最挠我心。代理该案期间,我时不时不切实际地想,该两级法院要是有“方婶儿”(电视连续剧《底线》法院立案庭庭长方远)一样的法官多好啊!
说说打假少年陈之强近况。
打假少年陈之强在诉讼过程中,被徐闻县人民法院以涉嫌敲诈勒索为由移送徐闻县公安机关侦查,2022年3月14日刑事拘留,3月25日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徐闻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于2022年5月23日,以陈之强涉嫌敲诈勒索移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经两次补充侦查,2022年10月15日该院以陈之强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起诉至徐闻县人民法院,徐闻县人民法院经请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雷州市人民法院管辖。2023年1月6日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之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提出量刑建议: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陈之强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案发生后似乎轰动了整个法律界,南风窗,以及众多自媒体都报道了该起案件,多名法律人,包括柏浪涛老师均认为打假少年到法院起诉或者去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售假者是行使正当诉权、依法维权的行为,手段合法,目的正当。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时,辩护律师呈明了以上辩护意见,且表明坚持在接下来的法院审理阶段独立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因本案还没有开庭,更多详细的案件事由在此不便一一列举了)。
2022年还代理了三起强奸案。
韶关张某某强奸案是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因疫情防控,二审法院没有接受开庭审理申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家人还坚持要求我代理申诉。不服一审、二审判决的理由主要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该案的判决存在一罪(强奸罪)作两罪(强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认定而重复评价,所以刑期比较重。
另外一起强奸案倒是令我有了一个思考。被害人是一名成年贰级智障女,被告人是一名离婚男士,俩人同住一个小区,认识有一定的时间,有感情基础(差不多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且被害人一再说明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在其父母强迫下报警。所以,作为一名成年女子,虽然智障,社会有更多的义务保护她的人身权利,但也应该尊重她自己的感情、感受,她有属于她的人生,有属于她的爱情。因此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关于智障男女的性权利在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如何避免他(她)们被剥夺爱情?
第三起强奸案。男女两人是多年情侣关系,常因小事发生争执,分分合合,打打闹闹。公诉机关以强奸未遂提出要被告人认罪认罚,但因该起强奸未遂案,不存在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等行为,也未发生性关系,是故,被告人(取保在外)不同意认罪认罚,庭上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建议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或者法院宣判无罪,该案自2022年7月20日开庭至今,法院还没有作出判决。
这起强奸案的辩护过程中,值得一提的是,在案证据主要是被害人陈述,承办检察官可能觉得起诉被告人还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软肋,就传唤被害人补做了一次笔录,恰好这一次笔录被害人在有意无意中还原了案件事实,当我在庭上就这份笔录质证时(该份证据在庭上才提交法庭,控方涉嫌证据突袭),心里不由得一阵暗喜,真是“天助我也”,庭后我用了“神助攻”三个字发了朋友圈来小结当天庭审。
2022年不能不谈李某生涉嫌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等罪案,案情并非复杂,复杂的是侦查、证据搜集方式,例如:《起诉书》指控的聚众斗殴案,这起案件发生在2006年,经过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聚众斗殴罪名成立,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3人分别被处四年、四年六个月和三年有期徒刑,3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改判,认定3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一年有期徒刑和有期徒刑6个月。现控方还以聚众斗殴罪来起诉李某生,而且依据的是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获得的各被告人前后矛盾的供述,无有其它证据佐证……因疫情原因,该案一拖再拖,还没有开庭,对该案案情只好点到为止,秀一下无罪辩点、露露肌肉。
一不小心,自己差不多成了话唠了。就此打住吧,至于二审开庭审理后一直没有判决的南宁廖某祥涉嫌虚假诉讼案、永州中院开庭审理过的蒋某生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等罪案、丁某霓等3人诈骗申诉案、宁某英被强奸赔偿案……就不一一道来了。
看清了生命却不仓促,见多了人世却仍动情。这应该是一名律师应当具备的内心强大吧……
(责任编辑:谷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