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09:39:49来源:法律常识
2月24日上午,
襄州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委员刘宝琴接到电话:
“检察官你好!我是王某某,我认罪认罚,请求检察机关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我的案件。”
去年底,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涉嫌盗窃案向襄州区检察院提请批捕,分配在刘宝琴办案单元。因该案刚达到立案标准,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人员已追回赃物返还给被害人,其家人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刘宝琴在审查逮捕环节提讯时向犯罪嫌疑人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王某某,她会对该案的审查起诉、出庭等工作负责到底。犯罪嫌疑人表示对案件定性及证据都没有异议,愿意认罪认罚。刘宝琴遂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王某某多方打听,拨通了刘宝琴的电话,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疫情期间人员管控、交通管控,这一系列操作难度很大。但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认罪认罚,刘宝琴还是毫不犹豫地答应了:“没问题,我这就想办法准备,尽快办好!”
如何跨越空间依法办理这起认罪认罚案件呢?刘宝琴决定运用远程视频功能,因为该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且能够视频。她马上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商定并联系好了值班律师李姜。
为保证案件办理的客观公正性,刘宝琴还邀请了襄阳市人民监督员陈晓斌网上监督此次办理过程。
2月26日下午2点40分,王某某涉嫌盗窃案网络认罪认罚程序办理工作正式开始。刘宝琴宣读了案件所涉罪名、犯罪情节、定罪量刑标准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认真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及人民监督员的意见。
❖嫌疑人:无意见,同时我要对检察官办案的高效与创新表示感谢。
❖值班律师:综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检察官量刑建议适当,在疫情期间,检察官同志积极想办法,多方协调,依法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
❖人民监督员:检察机关敢于创新的同时自觉接受监督,检察智慧和担当令人佩服,为你们点赞。
因犯罪嫌疑人无法现场签署具结书,刘宝琴告诉犯罪嫌疑人,她会通过EMS检察专递的形式将具结书寄过去。犯罪嫌疑人表示会在收到后马上签好并寄回襄州区检察院。
刘宝琴宣布流程结束
作者丨田旭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