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一下」重庆市大足区刑事案律师委托流程,重庆荣昌律师援助

时间:2023-06-03 14:32:11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

被告人赵某乙,男。

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逮捕。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赵某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XX月至2020年XX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纠集马某、孙某、黄某、杨某等卖淫女在某某城区卖淫。

王某甲租赁了位于荣昌区的某处房屋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同时,王某甲通过对卖淫女规定卖淫地点、卖淫时间、请假事项等行为来组织卖淫活动,卖淫女卖淫一次需交30元或50元提成费给王某甲。

2019年XX月,被告人王某甲为确保组织卖淫活动顺利进行,主动结识了被告人赵某乙,让其为犯罪活动提供庇护、处理纠纷和通风报信。

作为回报,赵某乙获得部分嫖资提成。

2019年XX月,赵某乙告知王某甲近期公安机关要进行检查,提醒王某甲进行规避;2019年XX月,王某甲因组织卖淫女卖淫行为引发李某不满而产生纠纷,赵某乙帮助王某甲居中调停,处理纠纷。

2019年XX月,被告人赵某乙帮助王某甲找来杨某(另案处理)为卖淫活动望风。

王某甲安排杨某在某某街为卖淫女望风并支付每天200元的望风费给杨某。

王某甲违法所得共30000余元,赵某乙违法所得共6000余元。

2020年1月XX日,民警接到匿名群众举报称某某街口有人站街卖淫,后赶到现场当场查获卖淫女杨某、孙某及嫖娼人员钱某、汪某等人;并于同日在重庆市大足区一酒店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

2020年1月XX日,民警在荣昌区公安局将被告人赵某乙抓获。

王某甲、赵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依法调取被告人王某甲、赵某乙的作案工具手机各1部。

王某甲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赵某乙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赵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租房协议、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明细表及图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查记录、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业务凭证、证人孙某、杨某、黄某、马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赵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组织多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赵某乙明知王某甲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对二被告人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

综合王某甲、赵某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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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因而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惩处,有利于震慑这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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