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18:07:42来源:法律常识
央视网消息:法庭是彰显国家法制尊严和司法权威的场所,任何人都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然而在浙江嘉兴一起刑事案件的宣判过程中,三名旁听人员因为不满法院的判决,肆意发泄不满情绪,在法庭上侮辱、威胁司法工作人员,试图冲击法庭。
2018年12月25日当天,法院宣判的是一起怎样的案件,究竟发生了什么情况,几名旁听人员为何无视法律大闹法庭呢?
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法官 兰桂:我们审理是一起被告人张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等一起涉黑案件。
涉黑案宣判旁听去状况突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起,被告人张某等人为了垄断当地建筑垃圾和散装建材运输市场,网罗社会人员,对其他运输人员、建筑工地进行拦截、恐吓、打砸、滋扰、哄闹、聚众造势,强迫交易、抢占市场、抬高运输市场价格,形成了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依托暴力后盾和组织名声,先后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插手民间纠纷,欺压群众,给被害人和有关群众造成心理恐慌,扰乱了当地建筑垃圾、散装建材运输市场秩序,破坏社会治安和营商环境,在当地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
2018年,这起案件经过法院的两次开庭审理,于12月25日进行一审宣判。
尽管被告人没有到场,这起涉及十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吸引了不少人旁听,当天,旁听席大多是被告人的亲属。据执勤的法警回忆,下午3点开庭后,虽然偶尔有人讨论交流,总体秩序还算良好。
判决书宣读到一半时,坐在旁听席第二排的一名中年女性,被告人张某的亲属唐某,开始不停向后张望,与后排旁听人员说话,她的声音和举动吸引了不少人的注意。在前排法警提醒后,唐某稍稍安静下来。然而当审判长宣读到判决刑期时,她又坐不住了。
唐某开始往过道中央移动,挤过去后试图站在第一排法警的前面,被法警拦下后,她又举起手大声喊叫起来。
审判长暂时停止宣读,等待法警维持秩序,但是唐某叫喊的声音和动作越来越大,旁听席的其他人也挤到了过道。
法警 吴玉亭:唐某是一开始哄闹开始辱骂,开始就是说恐吓,就是说乱骂人,跑了以后就是说尝试冲击法庭,好几次了就是说想翻越法庭的护栏,那么就是说被我们三个法警直接拉住拽住。
在唐某影响下,一些旁听人员也加入哄闹的行列。画面中看到,多名旁听人员堵在过道中间,在法警阻拦和控制下,唐某回到第二排,仍旧用手指着审判区域大喊大叫。
这些旁听人员逐渐往前排区域靠拢,想要听清判决内容。法警站成一排拦在唐某等人前面,防止有人继续冲击审判区域。
宣判结束滞留法庭又现惊人举动
在这几名旁听人员的扰乱下,这场程序并不复杂的宣判无法顺利进行,宣判进程还被中断。宣判结束后,他们仍旧滞留法庭,并试图闯入法院办公区域。唐某以及其他几名旁听人员为什么会做出这种举动,他们又和案件有着怎样的关系呢?
画面中看到,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及辩护律师离开之后,唐某还站在旁听席的过道中央,情绪激动。旁听人员已经陆续离开法庭,趁法警不注意,她又做出惊人举动。
法警 吴玉亭:她是乱窜的,跑了以后在里面拎了一把凳子直接推出去的。
法警回忆,当时他们一直在劝阻,唐某却继续拿起凳子,被阻止后又大力晃动法庭内的设施,并第二次将法庭内放置的座椅推倒扔了出去。
反复劝说下,几名滞留法庭的旁听人员陆续离开,唐某突然转身又冲进法庭,继续大声叫骂。被带离法庭后,她又用脚踹门。而就在这扇门旁边,“浙江法院庭审纪律作风守则”的提示牌放置在明显位置。
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被刑拘
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展开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12月29日对参与哄闹法庭的唐某、张秋某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刑事拘留,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张建某被取保候审。
警方侦查发现,三名犯罪嫌疑人都是案发当天宣判的那起涉黑案中,被告人张某的亲属。其中,犯罪嫌疑人唐某是张某的表姐。她交代,张某因为涉黑被抓之前,曾经向她借过一百多万。当她在法庭上听到审判长说要没收张某的全部财产,顿时着急起来,冲法官大声喊叫。而另外两名嫌疑人分别是张某的直系亲姐和堂姐,两人声称,因为看到了唐某的举动,又想到年迈的父亲需要照顾,认为给张某判处的刑期太长。
事实上,张某等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继续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4月,二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张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扰乱法庭秩序案开庭审理
唐某等三人以大闹法庭的方式表达对判决的不满,不仅没有对亲属张某的涉黑案起到任何期待中的效果,反而使自己触犯了刑法,其行为已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站在被告人席上小声哭泣的这名女士,就是5个多月前大闹法庭的唐某,她旁边,分别是被告人张秋某和此前被取保候审的张建某。这段令她们熟悉的法庭纪律录音播放完毕,庭审开始。
公诉人出示了案发当天多名旁听人员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唐某在听到审判长宣读的具体刑期后,开始大声辱骂,不受法警控制。
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唐某边挣脱法警的控制边用手指着审判区骂审判区的审判长和公诉人,骂得都是本地的方言,顿时场面就失控了,其他人也开始从座位上走出来。
宣判当天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法警等人的证言,则证明被告人唐某等人的行为一度导致宣判中断。
公诉人:宣读完成之后,看到旁听席那边还是有人继续哄闹,法警当时也是在制止的。审判长在法院工作至今是30年,当庭辱骂法官的情况是第一次碰到,后来其在单位内部会议的通报之中,还获取对方当庭辱骂当中的有威胁和恐吓,还说要杀光审判人员全家,司法人员的人身以及家庭成员的人身已经受到了威胁。
公诉机关还出示了案发当天法院西门的监控视频:下午15:56分,旁听人员走出法庭楼,陆续离开法院,而被告人唐某则试图往法院内部走,最后在民警阻拦下离开。
下午16点,法院东门的监控显示,被告人唐某冲到门口,一手拉住法院大门,阻拦一辆警车离开。随后她还喊来其他亲属,站成一排挡住出口。
然而,法院当天采取了视频开庭的方式宣判,因此被告人还在看守所。随后,法院的工作人员允许唐某上车内查看,发现确实没有人,唐某回到门外。她没有离开而是继续守在门口,用背部顶住大门。
3分钟后,看到有车开进来,唐某继续阻拦这辆车,靠在车辆引擎盖上。
被铁门拦在门外,唐某继续大声辱骂,还向法院工作人员吐口水,发泄情绪。一番哄闹过后,唐某等人才陆续离开法院。
庭审中三人均认可犯罪事实
法庭上,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唐某等三名被告人表示认可。公诉人认为,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而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扰乱法庭秩序,仍加以实施,具有主观故意。
与此前大闹法庭、拦车堵门的嚣张态度截然不同,审理过程中,唐某一直落泪,表示自己十分后悔。
唐某:审判长,我错了,我错了。
张秋某:我们错了,下次我们不会做到这个地步了,请你们大家原谅我们,给我们一次机会。
同时,唐某的辩护人认为,唐某没有带领或串联其他被告人实施扰乱秩序的行为,三人并非共同犯罪,唐某也不是主犯。而唐某文化程度较低,缺乏法律常识,因为一时激动做出这种行为。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三名被告人在整起事件中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法院审理认为,开庭前,几名被告人确实没有事先预谋,但被告人唐某的举动引发了后续一系列行为。
同时,法官认为,唐某等人聚众哄闹法庭,不仅导致宣判被迫中断,过程中三人用当地方言大声侮辱咒骂,令正常执行公务的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格和名誉受到极大损害,给办案法官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平湖市人民法院法官 马伟勤:从这个案件当中看到我们的承办法官,这个扰乱法庭秩序以后,她上班都感到害怕,都是家人接送她上班的一段时间,所以足以说明这个扰乱法庭秩序这个行为对她个人的影响。
当庭宣判三人获不同刑期
2019年5月29日,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三名被告人均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其中,被告人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张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张建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法学专家认为,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在旁听过程中不听制止,聚众哄闹,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本质上是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声称因为不满判决而哄闹法庭,专家认为,应当通过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而不是以聚众哄闹法庭的方式发泄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