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09:21:08来源:法律常识
小王新购一套住房,装修后发现房屋书房西墙有鼓包、脱落等现象,立即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其维修。
但是,双方对室内维修方案、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开发商便迟迟未进行维修。小王为了居住,只好委托第三方维修,花费5000元。小王要求开发商承担这笔费用,开发商不同意,小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文香哲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出卖人,对其交付给买受人小王的房屋,应在保修期内承担质量瑕疵的修复责任。因为开发商拖延修复,小王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
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小王委托他人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损失。
楼市温州法律顾问:文香哲律师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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