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0:49:2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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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被识别标注为“四类案件”的,院庭长可以根据案件所涉情形、进展情况,按权限决定作出下述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注明原因:
(一)由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
(二)调整承办法官;
(三)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人数;
(四)决定由自己担任审判长。
老践说法:有的案件在立案的时候,还不知道是不是“四类案件”,或者说,还不是“四类案件”。进入审理之后,发现新的情况,才被认定为“四类案件”。那么此时,院庭长就是依据其职权,根据案件的情况,采取一些措施,以保证案件审理质量。
结果当然要通知当事人,如果法官更换之后,需要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事才会找到新的法官。而且要在办案平台标注。
独任审理有时不一定能保证质量,故需要变成合议庭审理。
我自己的一个民事诉讼案件,投诉法官违法追加第三人,申请法官回避。法院没有同意回避,但是将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
“四类案件”的审理要求法官的能力比较强,所以有的法官也要调整。毕竟法官虽然都是员额制,但由于工作经验不同,水平肯定也有所差别吧。
有的时候,当事人想申请回避,法院都不同意,我也申请过法官回避,但都被驳回。“四类案件”,法院主动调整审判法官,真是好事!
合议庭的其他组成人员也是需要调整的,总的原则就是,将相对比较弱的,换成相对比较强的组合。
关键的时候,院庭长自己担任审判长,如果是行政庭的庭长,那么办案经验是非常丰富的,那能被选为行政庭的庭长,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院的行政庭庭长,经验就比较丰富。
一般由院庭长作为审判长,也有利于审慎认定“四类案件”。毕竟院庭长的工作比较忙,所以在认定“四类案件”的时候,会避免不当标注或任意扩大范围,实现审判资源与监督管理重心精准适配。如果标注过多,那么院庭长的工作量太大了,所以对于一些案件可以认定,也可以不认定的时候,往往不会认定为“四类案件”。
如果你的案件被认定为“四类案件”对于你来说,肯定是好事!不管结果如何,法院总是会增加公平公正审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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