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2:13:55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
2020年,某公司制作售卖虚拟币交易所软件给诈骗嫌疑人牟利。2021年4月,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立案侦查。2021年10月17日,上虞区分局以诈骗罪拘留该公司老员工秦某某。律师认为:1.秦某某并未参与制作或销售诈骗软件,其对公司销售的该类软件涉嫌诈骗并不知情,其主观上并不具有帮助他人实施诈骗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2021年11月15日,秦某某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0年,某公司在明知客户购买的APP软件是用于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依然帮助客户进行制作和后期维护,该APP软件可以通过后台控制。秦某某是该公司的老员工,2021年10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秦某某归案后辩称对公司销售诈骗软件并不知情,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2021年11月15日,秦某某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秦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辩护意见】
一、 秦某某并未参与制作或销售诈骗软件,其对公司销售的该类软件涉嫌诈骗并不知情,其主观上并不具有帮助他人实施诈骗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秦某某是公司初创时期就招进来的员工,从秦某某在公司任职经历来看,其参与的均是公司的正常项目,秦某某虽然负责拓展新产品,但只是在创意上,而且只做了商城APP(类似于淘宝、拼多多的软件,由业务员去找商家在平台开店),而涉及诈骗的分红软件、交易所软件,秦某某只是在每个月的例会中听过,有关该类软件的产品创意、开发制作、销售、售后技术支持、人员协调管理等任何环节秦某某都未曾参与,其并不知晓这块内容的逻辑。
从秦某某在老板公司领取的工资来看,其刚入职时月薪5千,逐年增长几百元,至案发时其月薪1万左右,每年年终奖几千元,其并未领取高额工资,在公司并非决策性人物,并不具有所谓的“军师”地位。
因秦某某是老板公司的第一批员工,其转做人事岗后协助招聘过员工,但当初招聘时公司并未开发、销售涉嫌诈骗的软件,秦某某对于公司销售涉嫌诈骗的软件并不知情。
综上所述,秦某某并未参与制作或销售诈骗软件,其对公司销售的该类软件涉嫌诈骗并不知情,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二、 秦某某不符合“应当依法批准逮捕”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一) 秦某某不符合“应当依法批准逮捕”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根据辩护人会见秦某某所掌握的情况及目前在案的证据,并未有证据证明秦某某参与了诈骗软件的制作、销售或者人员管理等行为,其依法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随着案件侦查活动的推进,办案机关也可能撤销对秦某某的追诉,目前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二) 秦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首先,秦某某所涉嫌的诈骗罪并非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暴力型犯罪,对秦某某不羁押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其次,同案犯业已抓获归案,涉案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收集固定,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社会危险性。再者,秦某某及其家属均明确表示,若能取保候审,其愿意足额交纳保证金,并保证在办案机关传讯时能及时到案接受讯问。秦某某有固定住所,无违法犯罪前科,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处理结果】
最后,律师意见得到采纳,秦某某在拘留30天内取保候审,重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