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3:40:07来源:法律常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概念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以上的行为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入罪数额及量刑标准
个人犯罪:
数额较大的(3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20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
立案标准为20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的规定处罚。
构罪要件
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通常为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当行为主体为单位时,本罪采用了双罚制,即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当自然人犯罪时,直接处罚自然人;
行为内容: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三、行贿的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才构成犯罪。
无罪裁判要旨及辩点梳理
无罪裁判要旨一:
所要取得的是自己的合法利益而非非法利益,其行为不符合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名称:杜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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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4)广利州刑初字第220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未遂),本院认为,众森公司经合法程序取得原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利州区南河的27亩工业划拨用地土地开发资格,于2008年1月8日,又与一建公司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由一建公司负责拆除众森公司所拍土地上的房屋”。在一建公司迟迟不配合进行拆迁的情况下,众森公司承诺给法人姬某某一定的好处,但众森公司所要取得的是自己的合法利益而非非法利益,其行为不符合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指控的该罪名不成立。
无罪裁判要旨二:
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件名称:绍兴和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晟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6)浙0602刑初57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本案中,被告单位绍兴和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塔山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晟、被告人徐锃钥向王某1、冯文达行贿的事实清楚,但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单位绍兴和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塔山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晟、被告人徐锃钥向王某1、冯文达行贿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绍兴和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塔山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晟、被告人徐锃钥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证据不足,对此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徐锃钥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锃钥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无罪裁判要旨三:
单位行贿数额未达立案标准
案件名称: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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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5)前锋刑初字第20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问题。经本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下,尚未达到《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构成标准,所以,被告单位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王建明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应当宣告被告单位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