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9:55:17来源:法律常识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近日,市消委会发布了2017年度湛江十大消费维权案例。本报将分期刊发,逐一对这十大案例进行案例点评和消费提醒,希望对市民有所启示。
房地产商逾期交房 消委会组织业主抱团维权
【案件经过】
2017年6月28日,市民钟女士等一行5人到市消委会反映,他们在2015年下半年,分别购买了由湛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交房条件的房屋交付业主使用,但至投诉时止,尚未交付,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之后,先后有多位消费者投诉这一问题。
【处理过程】
接诉后,市消委会积极履行职责,开展调查调解工作。开发商以强台风不可抗力为由,强调客观原因,并且在2017年6月13日取得涉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符合交房条件。由于意见分歧较大,市消委会终止调解,并指派消费维权志愿者代理消费者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调解结果】
湛江市赤坎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38份判决,开发商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共37.24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案件点评】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湛江于2015年10月4日发生了强台风“彩虹”,该强台风的发生,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台风“彩虹”的发生应属不可抗力,且该不可抗力确实对建筑工程施工进程造成影响。综合台风对建筑工程行业造成的影响,人民法院酌情确定交房时间可延长一个月。因此,开发商应于2017年1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所以,消费者请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符合合同规定和法律规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消费提示】
现实上,对于较大规模的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单个消费者在投诉时往往有所忌惮;对于实施预付消费“跑路”的企业,单个消费者在投诉时往往认为划不来。诸如上述当权益受到相同侵害情况发生后,消费者可以向各级消委会投诉,由消委会牵头组织维权。
销售员承诺后离职 4S店拒绝兑现赠品
2017年1月16日,吴女士在湛江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13.6万元的小汽车。销售人员黄某曾承诺赠送价值约1万元的汽车用品及油卡,吴女士担心事后反悔,当场与黄某签定赠送协议书,但随后要求公司兑现赠品时却遭到拒绝。
接到投诉后,市消委会立即到该4S店了解情况。4S店表示,所签合同是业务员个人行为,公司并不知情,且该业务员已离职,因此赠送内容与本公司无关。由于意见分歧较大,市消委会终止调解,并指派律师代理消费者诉讼,要求4S店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经人民法院调解,该4S店与吴女士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按约定为消费者兑现赠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黄某系该汽车公司的销售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离职,并且盖了汽车公司的销售业务章,是代表公司的经营行为,因此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即汽车公司承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汽车公司在出售汽车时承诺赠送的赠品,可以视为买卖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消费者对承诺赠送的产品有求偿权,商家明确拒绝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履行赠送赠品的义务,都是违约行为。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管是出售商品还是赠品,商家对其承诺都有效力,均受法律约束。
消费者在购车时应将商家的口头承诺写入合同中,以书面形式约定商家给予消费者的优惠。
快递月饼丢失 消费者获赔1.8万元
2017年9月18日,消费者欧先生在吴川市某快递公司邮寄十箱价值一万八千元的月饼给北京的朋友,邮费300元。数天后货件未见到达,经查才知道邮件被他人冒领,欧先生多次交涉,该公司以没有保价为由,只同意赔偿5000元,欧先生认为不合理,随即向吴川市消委会投诉。
接诉后,吴川市消委会调查查明:欧先生邮寄的单据没有保价,但是注明了邮寄的物品和数量。快递单据背面的快递服务协议注明:因承运人原因造成邮件丢失、短少、损毁或延误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赔偿: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金额的三倍。据此,该公司认为原本最多赔付300元的三倍900元,现赔付5000元,已经很照顾消费者了。但该公司无法举证签收人为消费者所托。
经消委会调查并调解,快递公司赔偿1.8万元给欧先生,双方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该快递公司不正确履行发件验视制度,未经寄件人所托,让他人冒领,应该属于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关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订立的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应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消费者邮寄贵重物品,最好采取保价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声称“实木”不提“复合” 揭开木门销售潜规则
马先生2017年初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年9月装修时发现刚装上的木门做工十分粗糙、瑕疵较多,感觉不对劲,于是到提供木门的某商行进行甄别,发现其购买的三扇木门与商行店内所看到的木门样板不一致,怀疑货不对板,随后向商家反映,但商家拒绝退货并坚持该三扇木门为正品。
依据双方签订的《订门合同单》显示:订实木门三套,每套1880元。为深入了解情况,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分别察看了涉诉房间和商行的木门样板。从感观上看,两者有轻微色差。经营者反复强调,由于厂家批次不同,样板与新出厂产品不可能完全一样。经营者闪烁其词的答复,让工作人员感觉当中有诈,再次到消费者家里,从楼下废杂物堆上找出涉诉木门的包装纸皮箱,纸皮箱标识显示为复合门。这才发现经营者一再转移调查视线。当询问经营者为什么把复合门作为实木门出售时,经营者承认是行内的通常做法。工作人员随后对市场进行了调查,发现确实存在着行业销售潜规则:有一些商家将实木门和复合门混为一谈,样板为实木门,实质销售的是复合门。
市消委会指出经营者的“猫腻”,经营者到消费者家中拆除了木门并全额返还了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木门窗国家标准》明确了木门和复合门的定义和区别。两种门的用材有着本质的不同。从市场行情看,价格也有着明显的差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以复合门作实木门销售,属于民法所指的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全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本案中,市消委会尊重消费者自我处分权利。
在实木家装或购买实木家具时应了解一些实木材质知识,购买前通过查询网络或请教专业人士,对材质、价格有些掌握,避免在购买时遭忽悠。
旅游产品成理财产品 幸运旅游成消费陷阱
家住南油的龚先生于2017年4月经在湛江某资产管理公司工作的邻居介绍,支付了5万元,通过该公司代办,与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规定:自客户认购之日起,第3个月开始推荐旅游线路,每个季度推荐2条热门线路,24个月共推荐16条旅游线路,会员可选择8条精品线路参加旅游。如果会员均未参加旅游,将获得旅游卡共享收益6.6万元整。其间龚先生没有参加任何一条线路的旅游,到了9月份,却发现该资产管理公司和邻居已“跑路”。
接到投诉后,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到该资产管理公司调查,发现已“人走楼空”,现场遗留有“幸运旅游”的宣传单张,标示有:8条线路的市场价格总计9.9万元,而该公司进行价差补贴,会员价只需5万元。主要的旅游目的地有澳洲、日本、俄罗斯、土耳其、斯里兰卡、迪拜、阿联酋等热门国家。该公司一直不予提供境外游业务经营许可。市消委会发出律师函,明确不退款将提起民事诉讼。
经多次致电,北京某旅行社退还了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例由国务院规定”,以及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关于关于规定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规定:“严控旅游套餐产品带来的市场风险,禁止旅行社一次性收取两条及两条以上旅游线路(即两个及以上包价旅游产品)的旅游费用。出境社收取出境旅游资金,必须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北京某旅行社通过湛江某资产管理公司代理一次性收取两条以上旅游线路的旅游费用,也没有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显然违反了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也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应当退还5万元给消费者。
广大消费者要理性消费,认识到投资有风险,审慎选择旅游促销产品,自觉抵制虚假高收益游说诱惑,防范消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