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合同纠纷怎么办(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时间:2023-02-09 14:13:36来源:法律常识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在法律性质上应该属于“习惯”,即商业习惯。由于期货交易是一种典型的商业交易,在期货交易中通常只有一种有效的情况。除非有异常情况,期货交易所应决定宣布其无效。

在《民法典》的合同编部分,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建立、改变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事实上,在期货市场中,合约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交易者的期货交易密不可分。

本合同不仅包括通常所说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还包括双方对《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相关条款的变更(包括事后批准)。

由于期货交易存在风险,交易者可能会遭受巨大损失,期货公司将在交易者进入市场前发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增强型风险警告。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属于“法律其他规定”的债权的基础是单方承诺。然而,单方面承诺是指预期的人向对方表达意愿,为自己设定一些义务,使对方能够获得一些权利,这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一旦客户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风险声明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电子合约的便利性,目前大多数期货公司在为投资者开户时会选择在网上或手机上开户,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一系列的电子合约。

《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以信件、数据电文和其他要求签署确认函的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在确认函签署时成立。如果一方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则当另一方选择商品或服务并成功提交订单时,合同成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从上述规定来看,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对私法自治的尊重,并且仍然贯穿于要约-承诺作为主要订约方法的目的。法院可以认定期货公司为服务信息提供者,适用本条规定。

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不注意或者不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期货公司来说,电子合同的风险是客户要么签字,要么拒绝。因此,电子合同的相关条款可被法院确认为标准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没有规定通知行为的内容。对于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了期货公司平仓时的“通知”义务,但没有规定“通知”的具体方式,即“通知”的具体方式可以由双方约定,期货公司可以占主导地位。

如何确认或澄清“通知”的到达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属于民法典应规定的内容,可以参照“民事法律行为”来判断。通过对话表达的意思在对方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即以面对面通知的形式。

以非对话方式表达的意思将在到达对方时生效,因此,通过电子方式或数据信息(手机、电子邮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必须要求对方指定一个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信息,并在进入特定系统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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