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合同纠纷怎么签(合同应怎样表达才可避免纠纷)

时间:2023-02-09 14:13:13来源:法律常识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对第三人不需要承担合同责任。但为了更好的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一、买卖不破租赁

一男子为了孩子上学方便,便与王先生签订了为期5年的租赁合同,男子一家住进去的第3年,王先生因为经营资金紧张,把房子卖给了老胡,并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老胡买房子也是为了居住,便让男子一家搬走。


那男子一家还能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吗?


答案是可以的。


《民法典》725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合同期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根据这一规定,老胡虽然成了该房屋新的所有权人,但之前的房客与原房东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是有权继续在该房屋居住至租赁期届满的,虽然男子不是跟老胡签的租赁合同,老胡也不是该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但老胡也只能被动接受。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


老白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为自己家的轿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一天,老白开车将一行人撞伤。


根据《保险法》65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根据该条的规定,本案中的行人虽然并没有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行人是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

三、实际施工人


A公司是发包人,与B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将某办公楼交由期建设,工程款为1500万,在施工的过程中,B公司将办公楼的外墙装修分包给了C公司,约定装修施工费300万。后来办公室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但B公司一直没有给C公司后期的100万装修施工费。


C公司可以向A公司讨要工程款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C公司能不能向A公司讨要工程款,取决于A公司有没有把全部的1500万工程款支付给B公司,若是A公司不欠B公司工程款,C公司是无权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

若A公司欠B公司工程款50万,那C公司可以向A公司讨要50万,剩下的50万,C公司还需要向B公司讨要。


如果A公司欠B公司工程款200万,那C公司可以向A公司讨要全部的100万工程款。


由此可见,虽然只是A公司与B公司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也没有与C公司签合同,但C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A公司在尚欠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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