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4:27:39来源:法律常识
编者按
从电视到网络,从平面到三维,广告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因广告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近日,上海一中法院总结出广告合同纠纷案件的三个特点,以供广告行业借鉴。
2011年以来,上海一中法院共审结广告合同纠纷案件48件。经分析,该类案件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广告经营者为主要涉诉主体。广告活动中经营主体分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涉诉较多的为广告经营者。 48 件案件中,涉诉一方当事人为广告经营者的有29件,占比60.42%,其次依次为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主。
二是网络广告和户外广告涉诉率相对较高。上述案件中,网络广告和户外广告涉诉的各11件,占比均为22.91%;电视广告和报纸杂志广告涉诉的各8 件,占比均为16.67%;室内广告涉诉6件,占12.50%。
三是纠纷行为复杂多样。广告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广告设计、制作、加工、发布等环节,涉及委托、买卖、承揽、租赁等一种或多种法律关系。如涉及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案件中,就存在委托关系、场地租赁关系,甚至是工商部门对广告位的行政监管关系等。同一广告合同纠纷中,多种法律关系互相交织,适法也较为复杂。
文:周莹盈 余凤
图: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