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是什么(居间合同纠纷是什么)

时间:2023-02-07 11:51:04来源:法律常识

一、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谁要求赔偿?

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主张赔偿:

(1)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哪些费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店家拒不赔偿的话,你可以要求消费者协会介入协调,或向工商局等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淘宝购物,商家构成严重违约,可以要求淘宝平台承担责任吗?

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淘宝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家或者淘宝平台要求赔偿。淘宝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淘宝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淘宝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淘宝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如果淘宝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我买了一辆汽车,付了六期款,还有两期因为资金紧张给不出,厂家就把它要回去了,现在我有钱了可以重新把车买回来吗?

依据法律规定,如果你和厂家约定在指定的期间内,付完剩下的余款,可以重新买回来的。如果厂家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将你付的钱返还给你。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五、我分期付款买产品,已经还清了,但对方还要我继续还款怎么办?

当您分期付款购买产品并按时还清所有款项后,如果还要求您继续还款的,可能是在诈骗。此时建议您准备好相应的消费凭证、分期付款合同等证据向当地工商局投诉或拨打12315热线,让其出面解决。

需注意的是,即使您手上没有相应的证据,也不要听信他人,轻易汇款,以免落入他人的圈套。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买家发现质量有问题没有通知我们,我们继续供货买家以此理由拒绝收货,我们的损失算谁的?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家应该及时验货并将验货情况告知卖家,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若对方拒绝收货,由此造成货物损失,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七、我在一家装潢店买了一批建材,使用的时候发现有问题,所以没有付款,现在去法院起诉了,我该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八、公司买了辆公车后,发现刹车有问题,4S店现在不承认,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协议保护法的规定,如果在保修期内,对于非人为因素的履行不符合标准的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九、延期交付了一批货物,对方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吗?

1、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如果对方催告在你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你方仍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对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此之外,你方因延期履行导致了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对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十、朋友在我这里拿了20本笔记本电脑,但是钱一直没给我,有另一个朋友担保,我可以去法院告两个人吗?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若为一般保证,在债权人无法还清债款的情形下,你可以要求保证人还款;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下,您可以要求债权人还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还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标签: 消费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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