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1:07:46来源:法律常识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 整理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迟延履行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的,则不需要经过催告程序,便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约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考虑时间对合同的重要性。如果时间因素对当事人的缔约目的的实现至关重要,迟延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允许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如果时间因素对合同并不重要,迟延履行造成的后果也不严重,则在迟延履行以后,不能认为迟延履行造成了合同目的落空而解除合同。
(2)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需要指出的是,该项规定在“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实际上是赋予非违约方在违约方的违约已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根本违约是指一方违反合同而致另一方损害,导致非违约方的缔约目的无法实现。在根本违约清形下,非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民法典》对于“根本违约”的认定并无明确规定。根据王利明教授《合同法通则》观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定:
一、是构成“重大剥夺",即 方是否实质上剥夺了另一方依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除非另一方并不能事先合理预见到利益被剥夺的后果。
二、是要确定是否违反了主给付义务。《商事合同通则》第 7. 3. 条中还规定:“对未履行义务的严格遵守是合同项下的实质内容。”
三、是违反义务导致另一方不能相信违约方将来所作出的履行,尤其是在长期性的合同中, 方违约后,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将来的履行是不可能实现的。
四、是合同解除是否导致了另一方的重大损害。德国法认为,根本违约应当是一方重要的合同利益受损。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256号
法院认为:关于高乐公司未按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剩余设计费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补充协议签订后,高乐公司仅支付了协议约定的第一期款项,第二期款项经划坤公司催告后仍未支付,违反了补充协议的约定。但由于补充协议仅系对原合同设计费的欠款金额、支付期限以及支付方式的补充约定,高乐公司迟延履行付款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应当结合建筑设计服务合同、外包装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履行情况综合考虑。按照建筑设计服务合同、外包装设计服务合同的约定,高乐公司负有支付划坤公司设计费共计人民币(下同)8518250元的义务,在补充协议签订前,其已支付4685037元,余3833213元尚未支付;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高乐公司需按八折支付上述设计费欠款计3066570元,高乐公司已经支付了第一期款项1000000元。
故高乐公司已经按约定履行了大部分的付款义务,虽然其存在迟延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但尚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严重程度,划坤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条件并未成就。因此,二审法院认定高乐公司未按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剩余设计费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俞强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团队负责人,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金融诉讼领域的法律业务,代理客户为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除此之外,还代理中小股民的股票维权诉讼。
王双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执业领域:证券金融类、银行不良资产、民商事法律纠纷等领域。其所代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和银行不良资产类案件近百起,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