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1:04:56来源:法律常识
候选案例八
赵某某与上海H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
要旨
中介与房屋交易当事人串通做低房价以降低税费,在房屋买卖中较为常见。但常见不等于合法,偷逃税款被税务部门查处后,需要支付罚款及滞纳金,反增额外支出。本案判决说明,若中介收取当事人的“好处费”,伪造合同虚假纳税申报被税务部门查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中介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
回顾
2010年,经H公司居间,赵某某将其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成交价为2300万元。赵某某与H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赵某某承担的所有税费及佣金不超过100万元,多出部分由H公司承担。H公司员工杨某等人从赵某某处收取75万元好处费后,通过虚假纳税申报偷逃税款170余万元。2014年,浦东税务局稽查局对赵某某进行行政处罚,赵某某除补缴税款外,还支付了处罚款及滞纳金共计140余万元。现赵某某起诉,请求判令H公司赔偿其损失。
裁判
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佣金确认书系赵某某与H公司员工恶意串通的产物,涉及偷逃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应属无效。罚款及滞纳金属于赵某某的损失,赵某某与H公司过错程度相当,应对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上海一中法院二审认为,赵某某虽在主观上具有少缴税款的故意,但客观上进行虚假申报税款的实施者为H公司员工。H公司多名员工参与偷逃税的“操作”并收取好处费,其肆意与公然之形式,均暴露了H公司在人员选任及日常管理上的失职,H公司作为专业的居间服务机构,难辞其咎,理应承担较赵某某更大的责任。故二审依法改判H公司对罚款及滞纳金承担70%的责任。
社会
意义
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双方之间充当顾问角色,促成房屋交易,并从中收取中介费。然而,有些中介公司为了招揽生意,采取违法行为,通过伪造合同、做低房价的方式虚假报税以使客户少缴纳税款。上海一中法院经此案判决表明,中介公司需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后,上海一中法院向H公司制发了司法建议书,要求其遵守职业规范,守住法律底线;加强法规培训,完善内部管理;增强规范意识,引导合法交易,并抄送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该案判决有利于规范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执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