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专业讯息:南开刑事经济律师收费,集资诈骗罪的立法沿革

时间:2023-06-06 06:08:53来源:法律常识

2月24日,最高法院发布修改后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3月1日起执行。作为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且在集资诈骗罪的辩护上有多年办案经验和尤长的律师,我认真地对相关条文进行了梳理和总结,找出了重点,并进行对比,发现了不同之处,现发文供大家参考。


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是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有两个格次,一个是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个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这次修改,主要有这几个变化:

一、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二者统一为一个标准。

二、 适当提高了入罪标准 。

1、 原来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入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这个没有变。

2、 原来认定个人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现在修改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这个是提高了量刑标准。

3、 取消了数额特别巨大的处罚标准,减轻了处罚。

4、 加重处罚的情节。虽然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是对屡教不改,出狱后依然从事非吸活动的加重处罚。

三、集资诈骗的数额。

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就是骗到手多少,就按多少。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四、数罪竞合时择一重。

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规定了罚金的数额范围。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志勇律师,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委员会主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八、九期学员,扎实的文字功底和法学理论功底,多年丰富的律师执业经历。专注并擅长刑事辩护,办理成功上百起刑事案件,其中多为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上亿元。现是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廉政法治高级研修班特聘法律专家,北京理工大学财产保护与财富创造研究院特聘法律专家,中企资本联盟半球律师团副团长,新时代法制新闻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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