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8:02:16来源:法律常识
谈恋爱有一些开销很正常,那么分手后,为对方花费的一些钱能够要回来吗?近日,宿迁市宿豫区法院调解了一起案件,姑娘要还给小伙子在恋爱期间转账的8万元。这些都是什么费用呢?
2018年3月,小伙王某在一次聚餐上认识了姑娘李某,两人很快就相处起来,确定了恋爱关系。王某对李某除了在七夕节、中秋节等节日里会发520元、1314元等等大额红包表达爱意,其他方面李某只要张口也基本有求必应:“她那个时候要开服装店进货,问我要钱,我就转了她一万块钱。”
王某本是一名安装工,每个月工资5000元左右,渐渐地这些开销就超出他的承受能力:“一个问我爸要,还有一个申请一部分网上贷款,总共贷了大概四五万的样子,支付宝上每个月要还4000多元。”
2019年5月,两人因为一次矛盾闹到分手。此时,王某想索回恋爱期间的花销,但和李某发生意见分歧,于是向法院起诉。
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度假区法庭庭长李海港表示:“本案中就是存在两种合同关系,一种是普通的赠与,比如说520、1314等小额为双方维系恋爱目的一个转账,这种赠与就是被赠与人结束之后就不可撤销,还就一种就是按照民法典六百六十一条规定,本案中原告以结婚为目的,转账给被告的10000元、5000元等大额的转账记录,这种就是双方也默认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一方提出分手后,或者说结婚的目的不能达到的情况下,接受赠与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王某从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共计向李某转账金额13万余元。法院认为,“520”与“1314”这些数字的转账属于普通赠与,女方无需归还,剩下的钱财女方则需要归还,共计8万元。
王某表示对协调结果挺满意。法院工作人员提醒,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正常交往消费即可,切不可盲目消费、借贷,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郑伟康 宿迁台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