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8:56:44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11月13日上午9时许,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办事大厅的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窗口,爆发出一阵热烈的掌声:一位当事人将一面锦旗递交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手中。正是得益于援助律师的细致耐心、秉公办理,这位当事人才由原来的“一审有期徒刑一年”改为“无罪释放”。
因“故意伤害他人”,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这位当事人姓李,1992年,李某的母亲与许某登记结婚,许某在李某家居住。2014年,李某母亲去世,许某在自己村里有房子住的情况下,仍居住在李某家里。李某多次要求许某搬走,许某不同意,两人经常闹矛盾,经李某所在村委会调解多次未果,李某便把许某的物品搬到村里的广场上,许某对此非常不满。
2018年5月6日凌晨1时许,许某骑电动三轮车带着锄头、木棍、三角带等,载着其弟弟许某良撬锁进入李某家中,踹门闯入李某的居室。许某与李某相互殴打,李某、许某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邹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许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为轻微伤。案发后,李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许某载其弟弟许某良离开案发现场。
2019年6月29日,邹平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援助律师发现案中玄机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其经济困难无力聘请辩护律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向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法律援助通知书,法律援助中心于当日指派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迅即来到滨州市中院证据采集室进行阅卷,复制了该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且对该案卷宗进行了认真分析梳理,发现了几处关键环节。
8月22日,法援律师来到邹平市看守所会见刑事上诉人李某,详细了解案发全部经过并听取李某的意见,告知李某有两种辩护思路:第一是无罪辩护,第二是罪轻辩护。对该两种辩护思路利与弊分析权衡后,征求李某的意见,李某表示同意做无罪辩护。
符合正当防卫各种要素,决定开展“无罪辩护”
根据案件卷宗描述,援助律师分析认为:许某陈述其去李某家的目的是“打他一顿出气,让他服软”、“让李某再给两间屋住”,与许某良一起去的目的是“让许某良抱住李某”,此与许某良的证言相印证,可以认定许某找李某主观上具有伤害李某的故意。
本案案发时系凌晨1时许,李某正在家中休息,许某与许某良持三角带、木棍撬锁闯入李某家中,侵犯了李某的住宅安宁权,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案发时,许某良抱住李某,许某则在一边持三角带殴打李某,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此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条件;李某在身体健康安全面临现实紧迫危险的情况下挣脱许某良,并持手锯反击许某,其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此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和防卫意图;李某被许某致轻微伤,其致许某轻伤二级,未超过必要限度,此符合正当防卫限度条件。
法官秉公断案,为被害人洗去冤屈
2019年10月16日,李某故意伤害罪上诉案在邹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有备而来,据理力争。重点阐述“李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李某主动报警并等待民警到来,希望需警方帮助的主观意愿”的辩护意见。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2019年11月8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6刑终23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无罪;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承担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全部采纳。该案由一审的“有期徒刑一年”改为“无罪”,让上诉人李某深刻感受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温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赋予了每个公民面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适用的空间狭小。本案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改判的难度相当之大,正是有了承办律师在查阅卷宗和会见被告人时抓住案件细节,才有了对适用“正当防卫”作无罪辩护观点的坚持,更难能可贵的是二审法院能够顶住压力,正确适用法律,秉公办案,认定了李某“正当防卫”这一事实,从而避免了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