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热点解说潍坊刑事诉讼律师怎么收费,刑事辩护律师网

时间:2023-06-06 08:52:14来源:法律常识

什么是潍坊刑事辩护律师的技巧与策略?潍坊人人法务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

刑事案件中,律师越早介入对当事人越有利。就像找医生看病,越早找医生,就能越早诊断病情、对症下药,病情治愈的可能也就越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潍坊人人法务专业刑事辩护取保!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精神极度紧张、心理压力大,缺乏法律常识,对法律后果不能作出正确判断,从而无法全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在这个阶段的会见可以为嫌疑人全面地讲解相关法律知识、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咨询,使其对罪名、量刑等有初步的认识,从而可以在供述时把对自己有利的线索提供给侦查员。侦查阶段的会见同时有安抚其心理的作用,从而尽可能保障其合法权益。

就律师个人来讲,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接触嫌疑人家属,也是展示自己才学和能力的机会。给当事人一个良好的形象,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打消当事人的顾虑,从而达到与当事人形成默契的效果,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如何把握第一次会见的机会,达到理想的会见效果呢?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尽可能详尽的给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中有关犯罪构成方面的问题,如:在主观方面,什么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什么是犯罪动机、目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认定;罪与非罪的认定;所涉罪名当中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如何构成因果关系;对量刑有影响的事实和情节;数额、数量对立案、定罪、量刑的影响;这样可以达到让犯罪嫌疑人正视自己行为,避免做出对自己不利供述。

2、针对不同案件,强调该案犯罪构成的关键方面。如:在办理贪污、渎职及职务犯罪时着重解释犯罪构成的主体方面;在办理抢劫、抢夺罪、挪用资金罪等罪时,着重解释犯罪侵犯的客体方面;在办理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破坏或过失损害设备罪等罪名时,着重解释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在办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走私罪等案件时,着重解释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3、讲解关于坦白、自首、立功的规定。详细介绍什么是自首,立功、重大立功的情形。目的就是让犯罪嫌疑人了解这些法律知识,防止其被骗供、诱供。确有坦白、立功的条件,提醒其不要错失机会。

4、提醒被会见人注意口供的笔录和签字,认真比对鉴定结论。一定要告知当事人谨慎表达,在供述完毕后认真阅读讯问笔录,发现笔录与供述有出入的,务必要求记录人员予以更正,否则有拒绝签名的权利。

  5、谈话过程应当制作笔录。一方面是对这次会见活动客观的交待,另一方面把一些重要的问题记录下来,会见之后进行必要的研究或者其他工作,为日后的工作打下好的基础。

潍坊人人法务专业刑事辩护取保!

二、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审查

刑事诉讼的核心是证据,刑事案件中律师审查案卷的重点是对证据的审查。审查证据说白了就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包括审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规。对收集主体的合法性一般相对容易判断,但对收集程序是否合规的审查,不仅需要对相关诉讼法律的知识全面掌握,而且还需要有比较丰富的办案经验。一般来说,主要是通过反复、细致的工作来发现。比如:时间、地点、场所是否符合规定,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否符合程序;搜查是否出示搜查令、证件;司法鉴定中程序及鉴定资质合法性。

(2)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是不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能否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须注意一下几个可能会影响证据客观真实性的情况:(一)从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而提供虚假证言的角度切入,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否有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二)注意审查证人特别是未成年证人、喝酒的人、精神状态异常的人,着重对有关人员感知和表达能力、生理状况和认知水平进行审查和质证,必要是在庭审中当面质证,效果或更佳。(三)审查环境因素对证据产生的影响。如气候变化、地理因素、生物化学因素等等,会给证人的观察、判断带来影响,会造成物证、书证一定的侵蚀破坏等等,这些都会影响到证据的准确性; (四)通过对证据是否是传来证据以及对传述、转抄的次数越多、时间的审查,发现是否有差错存在的可能性。发生差错的可能性也越大,其客观真实性也就越小;(五)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审查也是必不可少的。司法鉴定人员的鉴定方法、业务水平,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都是必须加以审查的。一旦发现鉴定结论有不客观、不科学、不公正的可能时可以考虑申请重新鉴定。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真实性通过反复细致审查以及通过对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的反复对比,从中发现对案件有利的线索。对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的真实性可通过见证人的质证发现问题。

(3)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刑事证据的原则是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关联性是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只有各个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判断证据的关联性时,没有客观统一的标准,主要依据思维逻辑、从事法律工作的实践经验来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

三、现场物证和鉴定结论的审查重点

对现场物证及鉴定结论的质证,首先要从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的审查开始入手。因为刑侦案件中的主要物证

除了对现场物证在提取、保存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外,对物证的送检过程、检验过程也须严格审查,审查是否有污染的可能、是否有被调换的嫌疑、是否有检验不符合规范的问题等等。

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鉴定结论有:法医伤情鉴定、死因鉴定、精神病学鉴定、DNA物证鉴定、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等等。因为以上鉴定的专业性比较强,非专业出身的律师很难看懂,更谈不上发现问题。但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不能随意放弃审查。我们可以通过对鉴定资质、签名去挖掘一些低级错误。更为专业和疑难的审查,我们可以通过请教专业人士、查阅资料甚至申请专家出庭的方式来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控方或法院依法进行重新鉴定。

潍坊人人法务专业刑事辩护取保!

四、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

(1)、刑诉法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注意,这里的严谨刑讯逼供是包括嫌疑人和证人等所有人的,此方法得来的供述、证言均可以被排除,而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取得的证据是指针对证人证言。

(2)、对物证、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怀疑的属于排除范围。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如非法定侦查人员调取的证据,主要审查侦查员主体身份,有时可能是辅警或文职人员参与并提取的;参与现场勘验、提取物证的侦查人员是否有回避情形?现场物证的照片和展现的原物是否一致?提取的物证是否附有清单,是否有确信可靠的提出

(3)、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鉴定意见没有瑕疵证据状态,也就是说发现错误可以直接排除,如果把握好证据排除时机,在不能进行重新或补充鉴定的情况下是可以绝地反击、一锤定音的。但鉴定意见由于其专业性强,很多情况下刑辩律师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对其无可奈何。我建议大家可以从简单的资质、签名、鉴定程序等问题入手,久而久之便消除了对鉴定意见审查的惧怕心理。再通过每个案件与鉴定专家的接触、讨教,逐渐去发现提取、送件鉴定以及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错误。对鉴定意见有时要结合照片来审查,如对尸检意见的审查。其实这种对比审查是最容易发现问题的,虽然文字描述是很主观的,但照片是客观的,必要时可以要求对存档的电子照片进行审查,这样可以防止鉴定人通过设置,人为地引导大家认可其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是在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情况下才可以排除的,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辩护律师辛辛苦苦花时间找出的错误之处很可能被公诉机关、侦查机关一纸解释或证明澄清,是律师的辛苦付诸流水。但如果把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意见结合起来审查,用勘验、检查笔录中证据提取、保存、送检过程中的疏漏与鉴定过程中物证是否同一?以及鉴定出来的结论与勘验、提取笔录的记载相违背来审查辩护势必会有不一样的效果。

对辨认笔录的审查重点。辨认笔录一般由笔录、照片组成,我认为审查的重点应放在对照片的审查。根据刑诉法规定:“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范的”可以予以排除。一般情况下,数量不符的低级错误不容易犯,如果存在的话也容易发现。在辨认对象应具有类似特征这个点,我们应该着重审查,通过仔细的审查,发现问题也不是难事。

刑事案件的辩护技巧和策略是一个宏观的问题,针对不同案件有不同的思路和策略,每个律师针对案件的辩护思路也是因人而异,想要把所有问题阐释清楚可以写出不止一本书。以上几点是人人法务结合专业和实践经验总结的一小部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需要刑事辩护取保,请网络搜索“潍坊人人法务”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律师 交通事故 案件 劳动者 逃逸 被告人 肇事罪 驾驶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赔偿 事故 劳动合同 当事人 债务人 交通肇事 协议 房屋 肇事 被害人 土地 自诉 责任 事务所 辩护 法院 刑事案件 补偿费 公司 交通 法律 车辆 民警 债务 打官司 嫌疑人 死亡 鉴定 机动车 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