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12:23:38来源:法律常识
只因借条未及时收回,两家无辜企业被拖入了一场持续近7年的假官司中。在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两级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虚假诉讼得到及时纠正,两家企业摘掉“老赖”帽子,涉案款物被执行回转,炮制虚假诉讼者也受到了应有惩罚。
未及时收回借条埋下祸根
2013年10月,丁某经营的创富公司(化名)为缓解资金压力,向从事放货业务的通达公司(化名)负责人任某借款,茂盛公司(化名)负责人王某提供担保。
任某安排公司员工姜某负责借贷事宜的具体操作——预先扣除4.5万元利息后,将195.5万元打入姜某妻子黄某的账户,再通过黄某的账户向丁某转账。收款后,由王某做担保人,丁某向黄某手写一张200万元借条,交姜某保管。
2013年11月,丁某资金一回笼,将200万元直接归还给了任某,任某将该情况告知了姜某。丁某未及时收回借条,为后续的一系列烦心事埋下了祸根。
原来,姜某不仅是通达公司员工,还是该公司的投资人之一。他将自己的大部分积蓄都放到公司,充当流动资金,从中赚取利息。任某代表公司对外联系贷款业务,姜某负责公司的资金收借及利息记账事宜,并保管相关借款凭证。为规避监管,姜某以妻子黄某名义、用黄某名下的银行卡操作资金收借事宜。
2015年12月初,通达公司濒临倒闭。为挽回投资,姜某向妻子黄某隐瞒了丁某已经向通达公司还款的事实,提议由黄某持丁某的手写借条,起诉丁某还钱。丁某无法证明黄某转给他的200万元实际是他向通达公司借的款,也无法证明他后来直接还给任某的钱其实就是这笔借款,更无法证明黄某只不过是通达公司的“挂名”出借人。
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丁某与黄某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令丁某偿还黄某2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担保人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坎坷维权
丁某不服判决,拒绝向黄某还款。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丁某、王某均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王某作为担保人,还被法院强制执行了4.98万元。
只因一时疏忽,不仅让自己陷入困境,还连累了王某,丁某决心要讨回公道。经过丁某不断的申诉,2019年3月,公安机关以姜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2019年8月23日,在兴化市检察院组织的“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座谈会上,检察机关获悉了本案监督线索。
2019年8月,在兴化市检察院“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中,丁某作为企业代表参加,反映了他的遭遇。兴化市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派员提前介入,跟进了解姜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的侦办情况。2019年12月11日,检察机关对姜某以涉嫌虚假诉讼罪批准逮捕。2020年2月,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监督还原真相
由于丁某反映的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过了法院二审程序,对该案的监督应当由泰州市检察院管辖。为有效打击虚假诉讼,及时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泰州、兴化两级检察机关迅速组成办案组,实行一体化办案,同步推进对案涉虚假诉讼行为的刑事追究与民事监督。
经调取姜某、黄某等人在侦查机关的讯(询)问笔录,及姜某在通达公司制作的财务账册、会计凭证等,查明丁某已向任某偿还借款200万元。姜某明知丁某向任某借款的行为是创富公司向通达公司的市场融资行为、黄某只是让该行为“合法化”的掩护、该笔借款早已还清,却仍指使黄某起诉还款,属于恶意发起诉讼。黄某受姜某蒙蔽,庭审期间作了其本人向丁某借出200万元的虚假陈述。
2020年3月,兴化市检察院以姜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姜某虚假诉讼案审理期间,泰州市检察院向泰州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黄某与丁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动再审程序。
持续7年的虚假诉讼案尘埃落定
2020年12月3日,泰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裁定再审。同年12月25日,兴化市法院以姜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022年2月,原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的重要保障。
2022年11月2日,兴化市检察院向原审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解除对丁某、王某的民事查封措施,对王某已被执行的4.98万元予以执行回转,解除对丁某、王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同年11月10日,该院再次向原审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完善机制,有效防范虚假诉讼,并依法对黄某在庭审期间作虚假陈述的行为予以惩戒。
2022年11月4日,原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王某的4.98万元全部予以退还,并解除了对丁某、王某的所有执行措施。今年2月8日,法院依法作出对黄某罚款2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3月21日,经执行回转,王某拿到了被强制执行的4.98万元。
一场持续近7年的虚假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丁某、王某卸下了“老赖”的枷锁,心无旁骛地投身企业生产经营之中。
通讯员 胡健华 王同叶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