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13:13:45来源:法律常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交通事故案件8个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的情形并不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亦未规定其他情形可以参照适用;第二十四条仅规定了社会救助基金的追偿权,未规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故在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享有交强险的追偿权。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再提字第00136号
王克忠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裁判规则2: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有车辆参与,单独放置的轮胎不属于可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故车辆停靠维修时拆卸下的轮胎爆炸造成损害的事故不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保险人不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再提字第00140号
薛以巧、占玉英、孙宇、孙浩然、孙浩与曹成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3: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主张残疾赔偿金并获得侵权人赔偿后,又主张第二次手术而产生的误工费的,因第二次手术而产生的误工费在定残日之后,而定残日前确定的伤残赔偿金已对受害人未来损失给予了补偿,实际包含了未来误工损失的补偿,故不应支持因此受害人所主张的二次手术误工费。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再提字第00103号
李春明、扬州九井原始山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规则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该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作为例外情形,依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故对于肇事车辆驾驶人因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再375号
殷召英、武玉霞、任弦弦、任晶晶因与徐州辉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规则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适用时间应当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省级相关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再239号
陈学礼与黄步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规则6:《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只是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一方并非该条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车辆损失险全部保险赔偿金后无权向非机动车方行使代位求偿权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再14号
陈顺然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裁判规则7: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自2014年9月起,国家对非营运轿车等车辆试行6年内免检制度,据此,注册登记未满6年的被保险人车辆,逾期未领取机动车检验标志的,并不当然属于”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情形。对于注册登记未满6年的机动车,在保险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存在不符合实质性安全质量标准,或者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按规定不符合免检条件的情形下,保险人仅因车辆未领取检验标志主张免于承担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再61号
张家港保税区展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规则8: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第三人赔偿后,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交强险追偿权的,有权就其实际支付的全部保险赔偿金向侵权人追偿。交强险追偿金额不应受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份额限制,侵权人主张以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份额限制追偿金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再85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支公司与灌云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王立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