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13:11:23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黎某、邱某为催收高利放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多次恐吓、威逼借款人还款。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黎某为非法敛财,又纠集并雇佣被告人农某、黄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在肇庆多次实施恐吓等非法手段威逼他人还款,给借款人造成精神压力,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邱某、农某、黄某四人为催收高利放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对被害人多次采用油漆写大字、塞门锁等方法进行恐吓、骚扰,其行为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特征,遂判决4名被告人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魏俊卿律师认为,催收非法债务罪是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本罪有三个构成要件:1.本罪涉及的催收对象为“高利放贷等非法债务”。本条是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规定为犯罪。本罪涉及的催收对象为“非法债务”,主要是高利放贷但又不限于高利放贷,赌债等非法债务也包括在内。“高利放贷”是指超过国家保护的利率标准发放贷款。目前我国受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中间利率的四倍,也就是年利率14.8%。2.本罪的行为手段本身必须具有非法性特征。本罪除了要求催收对象为“非法债务”外,还要求催收时必须采用了非法手段才能构成,也就是使用非法手段催收非法债务,采用非法手段和催收非法债务是本罪的两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以合法手段催讨非法债务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以非法手段催讨合法债务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本罪规定的“非法手段”限于以下三类行为:(一)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如果不属于以上三类行为,即使是不合法的行为手段,也不能认定为本罪要求的“非法手段”。3.使用非法手段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处罚手段,具有谦抑性,要求只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方法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使用非法手段催收非法债务,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如果情节一般,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