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0:33:34来源:法律常识
案 由:强奸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指派单位:滨海新区大港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滨海新区大港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吴玉梅
案情简介:2014年3月份,家境贫寒的李某在姑姑的介绍下来到天津市太平镇一塑料制品公司打工。李某是河北省阜城县漫河乡人,尽管刚满14周岁,但由于父母都是农民,奶奶年老多病,还有一个弟弟在上学,为补贴家用迫不得已出来打工。李某姑姑在该塑料制品公司已工作10多年,本想着把侄女带在身边挺安全的,没想到李某在4月份就遭到了伤害。该公司有一40多岁男职工马某某,也在该公司工作多年,与李某姑姑很熟,故当李某与马某某相处时,其姑姑毫无防备,马某某有三个孩子,大女儿与李某年龄相仿,公司里无人想到马某某竟心怀不轨。
2014年4月至5月间,马培涛采取威胁利诱手段在该公司宿舍强奸李某5次,导致李某怀孕。李某因年幼无知,不知道妊娠反应是怎么回事,刚怀孕时李某呕吐,姑姑都没往怀孕上想,到医院大夫按照肠胃疾病治疗,直到李某怀孕6个多月家人才发现情况不妙,于2014年11月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侦查期间,李某由家属陪同到大港医院欲做人流手术,但因孩子太大医院怕出危险没有收诊,后家属又带孩子回老家冒着风险做了人流手术,致使李某身心遭受严重伤害。公安机关立案后,李某家属来到大港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吴玉梅律师为其代书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就民事赔偿部分向被告人索赔。但马某某声称自己家里没钱赔偿,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
案件于2015年1月16日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李某家属请求法律援助中心为受害人提供委托代理获得批准,吴律师接受代理后到检察院查阅复印了案卷材料并详细了解了相关细节。审查起诉期间,马某某欲翻供否认强奸,称李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行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由于腾讯公司网络原因,双方的QQ聊天记录无法查找。针对马某某的抵赖,吴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大。
马某某系中年人,有妻室且是三个孩子的父亲,而李某系未成年人,涉世不深,马某某与李某姑姑系10多年同事,曾深得李某姑姑及李某本人信任,但马某某没有将这种信任发展成为真挚宝贵的友谊,相反却利用这种信任实施强奸,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大。
二、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犯罪行为猥琐,后果严重。
马某某日常嗜酒,酒后乱性,为满足私欲,利用无人之际五次约见李某实施强奸,导致李某怀孕达6个多月才被告发,其行为猥琐灭绝人性。而李某因年幼心理脆弱,受到马某某威胁恐吓后不敢声张,又冒着生命危险做了人流手术,这一系列的事件对李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损害,对其未来的生活也形成了负面阴影,理应获得经济赔偿,同时应严惩被告。
承办结果:检察院考虑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于2015年5月28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6月1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马某某及辩护人仍否认犯罪指控,提出了在行为实施过程中被害人“没有强烈的反抗行为”就说明李某自愿的辩护观点,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这种忽视未成年人心智特点的错误观点,吴律师特别指出被害人系刚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没有形成健全完整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对外部伤害的反应方式及处理方法与成年人有所不同,不能用衡量成年人的标准来要求一个刚满十四周岁、毫无社会经验的孩子,法院采信了吴律师的观点,认定马某某强奸罪成立,最终判处马某某十年有期徒刑。在等待法院判决期间,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经多轮商谈,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受害人最终得到了民事赔偿。
案件点评:这是一起未成年打工小女孩被强奸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致害人行为猥琐丧失伦理道德,受害人值得同情但却没有自我保护意识。代理律师认真履职,为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向检察机关出具法律意见,在庭审中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受害人利益据理力争,使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受害人获得了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