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0:01:50来源:法律常识
河北曲阳县直工委原书记赵振章获得了国家赔偿。此前,他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历经12年10次判决、裁定后,被改判无罪。
2018年1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赵振章再审无罪赔偿决定书》披露,保定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对赵振章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7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5万元。
12年经历10次判决、裁定
由河北高院2011年7月21日作出的《赵振章、曹海飞敲诈勒索再审刑事裁定书》显示,赵振章原是曲阳县县直工委书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4月15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3日被曲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与赵振章一同因为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拘的还有《深度传播》杂志社员工曹海飞、高景秋和。
裁定书清晰呈现了赵振章在12年中历经10次判决、裁定,最终改判无罪的诉讼过程:
2004年10月11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赵振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赵振章于2004年10月12日被释放,共计羁押182天。
2004年12月22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曲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5年3月3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第106号刑事判决书,赵振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6年1月1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8月3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执行。
2009年12月16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维持此前保定中院的刑事裁定及曲阳县人民法院第刑事判决。
2011年7月2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撤销此前判决裁定,将案件发回曲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2年4月13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曲刑再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振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3年8月1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保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曲阳县法院(2011)曲刑再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发回曲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6年9月22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曲刑再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赵振章无罪。
获6.2万元国家赔偿
向保定中院赔偿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中,赵振章提出了5项赔偿项目,共计108.6万余元。
赵振章表示,在羁押期间受打击患病,鼻喉处有肿瘤影响,至今咳嗽不断,因无钱就诊正规医院,勉强药物维持,留下失眠症、失忆症等病症,赔偿义务机关应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
赵振章称,自己由一个国家干部被开除党籍,沦为患病囚犯,老父亲因自己蒙冤受打击,于2006年遗憾离世;妻子的收养人在河北省高院2009年8月31日作出因证据不足指令保定市中院再审决定书后,哀怨过度去世。冤案造成家破人亡,超乎寻常折磨造成极度精神打击。
“综合以上情节,极度精神打击长达12年5个月零9天,按每年4万元计算,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9.9万元。”赵振章申请称。
赵振章称,儿子遭受精神打击,导致严重精神抑郁症,前期进行10多万元治疗,后期20万元,共计请求解决医疗费30万元。此外,他还提出13年申诉差旅费、律师费、打印费等费用支出12万元的赔偿申请。
2017年9月5日,保定中院作出赔偿决定,认为赵振章请求支付的医疗费用及后期治疗费用,与羁押行为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主张的医疗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12万元、其子的治疗费用30万元、支付差旅费、律师费12万元,无法律依据,不予赔偿。
保定中院决定,按照2016年日平均工资标准258.89元,赔偿申请人赵振章被羁押182天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7117.98元,此外支付赵振章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