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9:58:58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XX年3月3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二部刑诉[XX]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XX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XX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其中卡号为62×××77的农业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该卡银行流水数额达69万余元。
XX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麻城市公安局投案,并全额退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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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本院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2500元予以没收,由查扣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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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