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9:27:47来源:法律常识
2023年3月,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一个案件,他表示“有罪决不允许逃刑。”这个案件就是辛龙杀害女友案。辛龙杀害女友后制造坠亡假象被判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全面复勘现场、重新鉴定、完善证据,依法提出抗诉纠正错判,法院最终将无罪纠正为有罪,将逍遥法外数年的犯罪嫌疑人辛龙绳之以法,以故意杀人罪改判其死缓。
辛龙杀害女友案极具标志性意义。以往申诉案件纠正一般多为被告人申诉的有罪案件纠正为无罪,此案系被告人故意杀人被判无罪后,被害人家属长期申诉,后申诉至最高检,最高检通过向最高法抗诉纠正错判,将无罪纠正为有罪,还被害人以公道。
(图片截取自抖音号:政事儿)
此前,本案原审无罪判决后,被告人辛龙申请并获得国家赔偿33.5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而被害人家属却未获得任何赔偿补偿,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都要由自己承担,随着再审改判,此境况也将得以纠正。
然而,辛龙杀害女友案从无罪纠正为有罪,这其中的过程已不仅仅是一波三折,而是充满辛酸。辛龙与被害人张某艳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张某艳因辛龙对其隐瞒离婚后仍与前妻共同生活的事实等感情问题与辛龙产生矛盾。
2015年3月5日,在张某艳住处,辛龙与张某艳又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其间,辛龙掩住张某艳的口鼻,致张某艳机械性窒息死亡。其后,为掩盖罪行,辛龙将张某艳的尸体抛至楼下。
(图片截取自抖音号:东阳日报)
2015年6月17日,公安机关以辛龙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6日移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1月13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辛龙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8月1日,大连中院以辛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1416元。宣判后,辛龙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9日,辽宁省高院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未排除合理怀疑,定案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为由,将此案发回大连中院重审。2018年1月24日,大连中院判处辛龙无罪。同年2月13日,大连市检向辽宁高院提出抗诉。
2018年11月13日,辽宁省检以大连市检抗诉不当为由决定撤回抗诉,同日,辽宁高院裁定准许辽宁省检撤回抗诉。11月22日,申诉人张某向辽宁省检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辽宁省检的撤回抗诉决定。辽宁省检经复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2020年1月,申诉人张某向最高检申诉。
2020年11月,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将案件移送第二检察厅审查。第二检察厅承办检察官经认真全面审查分析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后认为,虽然在案证据存在一定欠缺,辛龙拒不认罪,但原判认定辛龙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辛龙故意杀人的事实可以成立,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专家一致认为,该案原无罪判决确有错误,但由于证据存在一定欠缺,量刑上可留有余地,专家同时提出了补强证据的意见建议。
随后,第二检察厅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如复勘案发现场,重新取证;对辛龙开展调查,进一步补强定案证据;围绕焦点问题即案发现场嫌疑足迹是谁留下开展大量工作等。在上述调查工作基础上,第二检察厅提出原无罪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进行抗诉的意见,后经最高检检委会审议,决定向最高法提出抗诉。同年6月2日,最高法指令大连中院再审本案,12月27日判决辛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辛龙杀害女友案,从有罪到无罪,再从无罪到有罪,其标志性意义就在于“有罪决不允许逃刑。”然而,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这起案件极其特殊,尽管辛龙最终被判有罪,但整个过程为张某艳亲人带来的痛苦和经济损失,却很难全部挽回。这也就提醒地方检察院和法院: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审慎对待每一起案件,确保不放过一个坏人,更不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重案盘点系列】视频整理)